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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达股份:申达股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2022-07-23  

                        证券代码:600626            证券简称:申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结果。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五年收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 次
    1、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口头警告,主要内容
如下:
    “2018 年 4 月 26 日,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Shenda Investment
UK Limited 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 Auria
公司 42%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对于 Auria 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
况,公司已进行了披露审议程序,但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将其作为受限资产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6 条的规定。骆琼琳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
相应责任。经部门讨论,决定对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骆琼琳予以
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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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口头警告,主要内容
如下:
    “2022 年 6 月 11 日,公司披露对 2021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
复公告及经更新后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以上
公告显示,2021 年度,公司为间接控股股东附属企业劭实监测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代垫水电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金额 81.75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03%,截至 6 月 11 日已整改。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
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
监朱慧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鉴
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金额较少,且已整改完毕,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
财务总监朱慧、间接控股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口头警示。”
    (二)公司最近五年收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 1 次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
申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12 号),
主要内容如下:
    “2018 年 4 月 26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 Shenda Investment UK Limited 与中
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 Auria
Solutions Limited(简称“Auria 公司”)42%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对于 Auria 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公司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二十七
条第三项第二目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二十六
条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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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自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包
括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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