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6-29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罢免的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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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有关上年度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和公司监
督情况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
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
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情况。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五条 监事会召集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长可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证券市场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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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长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长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管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与方式;
(四)内容明确与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监事长怠于发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分别提前十日和两个工作
日将盖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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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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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管人员、公司其他人员或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签名的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召集人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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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长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会议签到纸、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
“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
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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