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2020-04-17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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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
如下: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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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因职务原因,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能够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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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
传递、审批、披露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直系亲属名单等。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申报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
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
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
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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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范围, 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
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
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
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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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提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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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新世界 证券代码:600628
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
报送日期:
内幕
知悉内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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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