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5-19
证券代码:600628 证券简称:新世界 公告编号:临2020-028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关于对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沪证监决[2020]11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你们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已发行股份的 4.9597%。2020 年
2 月 26 日,沈国军、沈君升、沈莹乐、浙江国俊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
新世界股份 745,800 股。截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你们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对新世界的持股
比例达到 5.0777%。你们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 2 月 29
日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修正。但你们在增持新世界股份累计比例达到其已发
行股份的 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上市公司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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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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