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数文化: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03-02
证券简称:浙数文化 证券代码: 600633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
分配[2008]171 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数文化”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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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授予股票总数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01,923,953 股的 0.99%。其
中首批授予总数为 1,050 万股,占激励总量的 80.77%;另外在授予总数中设有预
留股份,预留的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占激励总量的 19.23%,将于本次激励计
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用于对核心管理人员和优秀互联网专
业人才的持续激励与吸引。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授予价格为 7.18 元/股。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批激励对象为 162 人,包括:浙数文化主要子
公司领导班子及核心经营技术管理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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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10、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表所示:
(1)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
第一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40%
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
第二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0%
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
第三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0%
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预留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40%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30%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 30%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1、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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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效益指标
1)政治导向指标
坚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和价值导向,党组织有
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治理规范高效,内部机构健全且相互监督、相互协作,
运行有效;公司内控体系完善并运行有效,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未出现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项。
2)媒体融合指标
通过公司所属浙江政务服务网事业中心,加快支撑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扩
大和深入“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的融合探索,助推浙江省政务信息系统无缝
衔接、政务数据资源整合互通;通过公司所属富春云平台,支持媒体云平台加快
覆盖浙江省内主流媒体,进一步推动媒体行业的创新融合发展;持续打造绿色互
联网数字娱乐平台,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3)移动互联网用户指标
持续扩大移动端互联网用户覆盖数,加快拓展主流媒体互联网舆论宣传阵地。
4)授予条件
在政治导向指标上,公司实现并达成政治导向指标各项要求;媒体融合指标
和移动互联网用户指标均较上年实现正增长。
(2)经济效益指标
公司 2016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指标较 2015 年度
正增长,且不低于公司近 3 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公司 2016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3)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在满足公司层面授予业绩条件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完成个人绩效
指标或绩效考核合格,则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否则,不纳入激励计划
范围。
1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为:
(1)社会效益指标
1)政治导向指标
坚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和价值导向,党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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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治理规范高效,内部机构健全且相互监督、相互协作,
运行有效;公司内控体系完善并运行有效,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未出现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项。
2)媒体融合指标
通过公司所属浙江政务服务网事业中心,加快支撑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扩
大和深入“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的融合探索,助推浙江省政务信息系统无缝
衔接、政务数据资源整合互通;通过公司所属富春云平台,支持媒体云平台加快
覆盖浙江省内主流媒体,进一步推动媒体行业的创新融合发展;持续打造绿色互
联网数字娱乐平台,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3)移动互联网用户指标
持续扩大移动端互联网用户覆盖数,加快拓展主流媒体互联网舆论宣传阵地。
4)解除限售条件
①政治导向指标: 公司实现并达成政治导向指标各项要求。
②媒体融合指标:
协助支持做大浙江政务服务网用户覆盖范围,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用户累计数较 2016 年度增长分别不低于 450%、
500%、550%;
公司网络游戏平台实现主流新闻传播和覆盖移动互联网用户数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较上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10%。
③移动互联网用户指标:公司移动互联网平均日活跃用户数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较 2016 年度增长分别不低于 10%、20%和 30%。
(2)经济效益指标
在解除限售期完成对应业绩考核指标后,激励对象方能解除限售该批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设定如下:
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主营业务收入
基本每股收益[注①]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占营业收入比重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为 公司 2019 年度主
第一个 为 基 准 [ 注 ② 注 ③ ] , 公 司 基准,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 营业务收入占营
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增长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业收入的比重不
不低于 30%,且不低于同期 30%,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 低于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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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位值)水平。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为
为基准,公司 2020 年度基本 基准,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 公司 2020 年度主
第二个 每股收益增长不低于 50%,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营业务收入占营
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业平 50%,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 业收入的比重不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 低于 90%
值)水平。 位值)水平。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为
为基准,公司 2021 年度基本 基准,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 公司 2021 年度主
第三个 每股收益增长不低于 70%,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营业务收入占营
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业平 70%,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 业收入的比重不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 低于 90%
值)水平。 位值)水平。
注:①如公司股本发生变更,基本每股收益作相应调整;
②以 2017 年一季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售新闻传媒类资产的交割日为口径
调整的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备考报表)数据为基准;
③因公司 2016 年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故 2016 年基
本每股收益指标采用摊薄每股收益作为计算基准数据。
④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同上执行。
(3)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公司按照年度公司业绩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在满足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上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或绩效考核结果解除限售当期权益,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1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4、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须经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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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前置审批,并经浙数文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17、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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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9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12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2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5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19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7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30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31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5
第十三章 特殊情形的处理 .................................. ........37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40
第十五章 附则... ... ..............................................4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浙数文化、本公司、公司 指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
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励计划
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主
激励对象 指
要子公司领导班子及核心经营技术管理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
股本总额 指
行的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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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通知》 指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公司章程》 指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计划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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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人才激励机制,应对市场化竞争需求,充分调动核心
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将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进一步
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管理制度(试行)》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试行)》,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
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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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拟对股权激励方案
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6、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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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首批激励对象为现任公司主要子公司领导班子及核心经营技术管
理骨干,预留部分主要用于对核心管理人员和优秀互联网专业人才的持续激励与
吸引。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经《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考核,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完成个人绩效指标或绩效
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首批激励对象共计 162 人,具体包括:公司主要子公司领导班
子及核心经营技术管理骨干。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时及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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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且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
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三、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授予
股票总数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01,923,953 股的 0.99%。其中首
批授予总数为 1,050 万股,占激励总量的 80.77%;另外在授予总数中设有预留股
份,预留的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占激励总量的 19.23%,将于本次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主要用于对核心管理人员和优秀互联网专
业人才的持续激励与吸引。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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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下表中百分比为
四舍五入后的结果):
获授的限制 占计划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划公
激励对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告日公司总股本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主要子公司领导班子及核心
1,050 80.77% 0.80%
经营技术管理骨干(162 人)
预留部分 250 19.23% 0.19%
合计 1,300 100.00% 0.99%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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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所
示:
(1)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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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
第二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0%
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
第三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0%
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预留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40%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30%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 30%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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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1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1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本激励计划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
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2、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50%;
3、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之一的 50%;
4、定价基准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 50%;
5、公司股票单位面值,即 1 元/股。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业绩指标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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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业绩指标的选取
公司业绩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
1、社会效益指标
(1)政治导向指标
坚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和价值导向,党组织有
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治理规范高效,内部机构健全且相互监督、相互协作,
运行有效;公司内控体系完善并运行有效,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未出现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项。
(2)媒体融合指标
通过公司所属浙江政务服务网事业中心,加快支撑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扩
大和深入“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的融合探索,助推浙江省政务信息系统无缝
衔接、政务数据资源整合互通;通过公司所属富春云平台,支持媒体云平台加快
覆盖浙江省内主流媒体,进一步推动媒体行业的创新融合发展;持续打造绿色互
联网数字娱乐平台,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3)移动互联网用户指标
持续扩大移动端互联网用户覆盖数,加快拓展主流媒体互联网舆论宣传阵地。
2、经济效益指标
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规划及所处行业情况,设定以下三项业
绩考核指标:
①基本每股收益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③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
比重
3、对标企业及选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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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等选样标准,并剔除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同比增长在正负 50%以上的异常指标公司,共选取对标样本公司 26 家,分
别属于公司目前所属的新闻和出版业、大数据和云计算行业、网络游戏行业。
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公司代码 股票名称 公司代码 股票名称
600373.SH 中文传媒 000977.SZ 浪潮信息
601928.SH 凤凰传媒 600588.SH 用友网络
601019.SH 山东出版 000851.SZ 高鸿股份
600551.SH 时代出版 600831.SH 广电网络
000793.SZ 华闻传媒 300290.SZ 荣科科技
000607.SZ 华媒控股 002174.SZ 游族网络
603999.SH 读者传媒 300315.SZ 掌趣科技
600880.SH 博瑞传播 300418.SZ 昆仑万维
600825.SH 新华传媒 300043.SZ 星辉娱乐
600804.SH 鹏博士 002447.SZ 壹桥股份
600845.SH 宝信软件 002261.SZ 拓维信息
603881.SH 数据港 300467.SZ 迅游科技
002197.SZ 证通电子 300494.SZ 盛天网络
(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公司按照年度公司业绩指标进行分解下达。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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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社会效益指标
在政治导向指标上,公司实现并达成政治导向指标各项要求;媒体融合指标
和移动互联网用户指标均较上年实现正增长。
(2)经济效益指标
公司 2016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指标较 2015 年度
正增长,且不低于公司近 3 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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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位值)水平;公司 2016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3)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在满足公司层面授予业绩条件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完成个人绩效
指标或绩效考核合格,则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否则,不纳入激励计划
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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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指标
(1)社会效益指标
①政治导向指标: 公司实现并达成政治导向指标各项要求。
②媒体融合指标:
协助支持做大浙江政务服务网用户覆盖范围,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注册用户累计数较 2016 年度增长分别不低于 450%、
500%、550%;
公司网络游戏平台实现主流新闻传播和覆盖移动互联网用户数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较上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10%。
③移动互联网用户指标:公司移动互联网平均日活跃用户数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较 2016 年度增长分别不低于 10%、20%和 30%。
(2)经济效益指标
在解除限售期完成对应业绩考核指标后,激励对象方能解除限售该批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设定如下:
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主营业务收入
基本每股收益[注①]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占营业收入比重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为 公司 2019 年度主
第一个
为 基 准 [ 注 ② 注 ③ ] , 公 司 基准,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 营业务收入占营
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增长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业收入的比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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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30%,且不低于同期 30%,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 低于 90%
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位值)水平。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为
为基准,公司 2020 年度基本 基准,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 公司 2020 年度主
第二个 每股收益增长不低于 50%,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营业务收入占营
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业平 50%,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 业收入的比重不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 低于 90%
值)水平。 位值)水平。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 以 2016 年度备考财务数据为
为基准,公司 2021 年度基本 基准,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 公司 2021 年度主
第三个 每股收益增长不低于 70%,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营业务收入占营
解除限售期 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业平 70%,且不低于同期公司同行 业收入的比重不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 低于 90%
值)水平。 位值)水平。
注:①如公司股本发生变更,基本每股收益作相应调整;
②以 2017 年一季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售新闻传媒类资产的交割日为口径
调整的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备考报表)数据为基准;
③因公司 2016 年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故 2016 年基
本每股收益指标采用摊薄每股收益作为计算基准数据;
④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同上执行。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公司按照年度公司业绩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在满足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上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或绩效考核结果解除限售当期权益,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四、特殊情形
考核期内如遇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导致对公司考核业绩指标的达
成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同行业样本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偏离幅度过大
的特殊情形,公司需调整考核业绩指标或在年终考核时剔除和调整样本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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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会产生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进
行审议。董事会进行审议前,须报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批准。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激励对象的个
人绩效考核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根据主管部门对国有文化企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从政治导向、队伍建设、公司治理、内控体系、媒体融合、移动互联网用户
增长等方面设定考核标准。
经济效益指标:2017 年第一季度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初步实现互联网
化转型目标,形成了“数字娱乐、数字体育和大数据”新三大主业板块及文化产
业服务和文化产业投资业务,综合考虑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现状、行业状况,
以及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设定基
本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三个经
济效益指标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涵盖了反映公司股东回
报和价值创造能力的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的赢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
以及体现公司的运营质量的可持续性指标。同时,为了使得业绩指标具有市场可
比性,公司从国内 A 股市场选取了行业属性、企业性质、发展阶段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主营业务或产品类型与公司相近且具有可比性的 26 家对标企业。对标企
业主要根据证监会的行业分类以及证券研究机构分类标准,在新闻和出版业、大
数据和云计算行业、网络游戏行业中选取,并剔除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正负 50%的异常指标公司,以及因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经
营业绩指标异常而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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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公司将业绩考核指标按业务板块下达,并根据激励对象
岗位职责进行相应指标分解,由公司在每年年初下达考核指标,年终进行考核,
并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
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标企
业的选取具有市场可比性,考核体系对激励对象同时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
于增强管理团队和核心经营技术管理骨干的责任心,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
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创造更高效、
更持久的价值回报。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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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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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
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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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
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会计成本根据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即单位成本)采用授予
日标的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确定。公司首次拟授予的 1,0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应确认的总成本为人民币 7150.50 万元。假设 2018 年 4 月底授予,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销成本
合计 1,787.63 2,681.44 1,728.04 774.64 178.75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
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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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
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报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审核,并由浙
江日报报业集团报浙江省委宣传部和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四)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八)本激励计划在获得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正式审批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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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方式。
3、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与激励对
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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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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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国资主管部门同
意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经国资主管部
门同意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考核期内如遇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导致对公司考核业绩指标
的达成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同行业样本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偏离幅度
过大的特殊情形,公司需调整考核业绩指标或在年终考核时剔除和调整样本企业
的,且不会产生导致提前解除限售、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可授
权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进行审议前,须报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批准。
4、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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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
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
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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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
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是否终止本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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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三)公司未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业绩目标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的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发生须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情形
(一)激励对象因调动、裁员、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公司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
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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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发生职务变更及其他情形
1、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公司内部调动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职务,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发生其他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司出现本章第一条第(二)款第 1、2、3、5、6 项及第(三)款情形,
激励对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三)、(五)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情形,以及因激励对象未能通过个人绩效考核需回购相应年度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四)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有权追回其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1、激励对象因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违纪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
罚的;
2、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激励对象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3、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
失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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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
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5、激励对象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激励对象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7、公司存在本章第一条第(二)款第 4 项情形的;
8、激励对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四)款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激励对象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上述及其它未说明的情形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回购时“市场价格”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激励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
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
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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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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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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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价格或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或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数量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 附则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
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执行。
四、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
之后才可实施:
1、浙江省委宣传部和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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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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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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