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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数文化:关于拟终止实施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600633               股票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2018-094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终止实施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数
文化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议案,截至目前,公司首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尚未取得
主管部门批准,也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尚未
实施。鉴于今年以来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说明
    鉴于今年以来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如继
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经公司审慎判断,拟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终止实施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决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自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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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终止实施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尚未实施,因此对其终止不涉及回购股
票事项,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因此,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终止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
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在未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监事会关于终止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激励
对象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鉴于今年以来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
股价波动的影响,如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未实施,对其终止不涉及回购股票
事项,且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经过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相关文
件一并终止。”


    五、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推出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为了优化公司人才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将公司利益和个人
利益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鉴于今年以来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如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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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公司拟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具备合理性。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实施,对其终止不涉及回购股票事
项,且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
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数文
化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一并终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关于浙报数字文
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其
结论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终止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终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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