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浙数文化: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数文化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2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层

  电话:0571-5813 1580   传真:0571-8513 2130



                二○二二年九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报数字文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柯琤、范洪嘉薇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1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
9月1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年8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5),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1日14:30时在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
报产业大厦2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兼总经理张雪南先生主持,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9
月1日9:15-15:0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凡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2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
股份 61,317.2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4%,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8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3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
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认证。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1名股东代表、2名监事代表以及2名律师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同意637,967,415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反对1,292,88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弃
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2.《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同意637,967,415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反对1,292,88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弃
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639,228,80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00.00%;反对31,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
     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637,967,415股,占


                                    4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反对1,292,88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5.《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637,967,415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反对1,292,88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