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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数文化: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数文化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 区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The Building of Grandall,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310008, China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数文化)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报数字文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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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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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2-037),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0日14:30时在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
浙报产业大厦2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为民先生主持,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
月1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
份613,172,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4%,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
11月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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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
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214,78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张智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616,125,55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3,138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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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
     (2)《关于选举曾宁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616,112,7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40,288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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