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公告2018-05-05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18-041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及裁定价值约为:81,998.1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有关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
书及民事裁定书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序 起诉方或 诉讼本金或裁 目前
案号 被起诉方或被申请人 案由
号 申请人 定价值(万元) 进展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湖北永泰小 借款
(2018)鄂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 尚未
1 额贷款股份 合同 26,000
民初 27 号 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 开庭
有限公司 纠纷
司、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
(2018)渝 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 合同 尚未
2 冯某 10,000
民初 97 号 秀红、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 纠纷 开庭
股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
(2018)沪 民间
鞠某琼、 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 尚未
3 0115 民初 借贷 2,000
陈某磬 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
23709 号 纠纷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018)沪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
民事 裁定
4 0113 财保 邵某雄 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 6,800
裁定 执行
14 号 朱士民
中江国际信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
(2018)赣 民事 裁定
5 托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 37,198.17
财保 6 号 裁定 执行
公司 秀红
二、诉讼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上海中技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河南中技桩
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分别签订了相关《贷款合
同》和《保证合同》,并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
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
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 1 ) 判 令被 告 上 海富 控 互 动 娱乐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向 原告 偿 还 借款 本 金
260,000,000 元及利息(截止 2018 年 1 月 10 日利息为 1,155,556 元;从 2018
年 1 月 11 日之后的利息以 26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2%计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逾期利息为
4,160,000 元)。
(2)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6,000,000 元。
(3)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主张权利而支出的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 231,200 元、律师费(以代理合同约定为准)。
(4)判令被告颜静刚、梁秀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
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技桩
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3)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所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l 月 30 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23)。
(二)冯某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颜静刚(被告四)、梁
秀红(被告五)、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湖州尤夫控股有限
公司(被告七)、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和 2017 年 12 月 18 日分别
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向指定账户发
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
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
亿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1 亿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
作为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从 2018 年 1 月 10 日起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 4,1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
案涉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6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条、第(2)条诉讼请求确定的债
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的
全部诉讼费用。
(三)鞠某琼、陈某磬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鞠某琼、陈某磬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中技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被告六)、颜静刚(被告七)、梁秀红(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5 月 8 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最高额保
证借款合同》、《借据》,并于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向指定账户累计发
放了相应借款 2000 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
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偿还原
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按照 24%
的年化利率、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至判决生
效之日止的利息 80 万元(暂计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
(3)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支付原
告律师费 43.1 万元。
(4)判决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关于邵某雄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邵某雄
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
2、基本情况
申请人邵某雄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因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
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68,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
保。
3、裁定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银行存款人民币 68,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关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2、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价值人民币 37,198.169315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3、裁定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价值人民币 37,198.169315 万元的
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上述诉讼及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湖北永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某、鞠某琼、
陈某磬、邵某雄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
上述诉讼及民事裁定等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
式开庭审理,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