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05-05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18-042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申商贸”)已分别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未经澄申商贸同意直接划转其定期
存款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相关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一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三人 1: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 2:颜静刚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 1.5 亿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存款利息(以
1.5 亿元为本金,年利率 1.95%)。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签订一份《单位大额存单协议》,存款金额
为 1.5 亿元人民币,存款期限 1 年,年利率 1.95%。
2018 年 4 月份,原告发现上述 1.5 亿元的大额存款不在原告存款账户里,
与被告沟通后获知,该笔存款被被告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人 1 向被告的借款。
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第三人 1 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原告盖章的与被告
签订的《质押合同》,以及《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适用于出质人)》。根据
《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第三人 1 向被告借款 14,550 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
采购货款,原告以上述存款中的 1.5 亿元大额存单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宣布贷
款全部提前到期函(适用于出质人)》,第三人 2 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原告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原告该笔
对外担保业务,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对质押担保并不知情。据此,《质押合同》
应属无效,根据过错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人民币 1.5 亿元。
(二)民事起诉状二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
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 1.5 亿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4 日应付利息 2,868,100 元(以
1.5 亿元为本金,从实际存款日 2017 年 3 月 4 日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4 日,年利
率 1.95%,扣除已经支付利息,应付未付利息暂计为 2,868,100 元,第(2)、(3)
项共计 152,868,100 元)。
(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在被告处存款 1.5 亿元人民币。2018 年 4 月份,
原告发现上述 1.5 亿元的大额存款不在原告存款账户里,与被告多次沟通后获知,
该笔存款被被告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人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出质
人为原告、质权人为被告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以
下简称“质押协议”),以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前到期通知
书”)。根据质押协议及提前到期通知书,第三人为借款人,原告以上述存款中的
1.5 亿元大额存款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原告该笔
对外担保业务,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对质押担保并不知情。据此,质押协议应属
无效,被告无权直接划扣原告的上述存款,应向原告返还上述 1.5 亿元存款及应
付未付利息。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立案,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