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06-15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18-057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和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已分别就相关合同纠纷事项对上
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相关法院立案受理。
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涉及本 目前
序号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金(万元) 进展
(2018)沪 02 民 尚未
1 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 19,000
初 1105 号 开庭
(2018)沪 02 民 尚未
2 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 12,000
初 1106 号 开庭
(2018)沪 02 民 尚未
3 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2,800
初 1107 号 开庭
(2018)沪 010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存款合同 尚未
4 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 4,000
民初 12601 号 深圳分行 纠纷 开庭
一、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9 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利息 6,663,013.70
元(利息计算方式:以 1.9 亿元为本金,年利率 10%,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计算
至实际还款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
供借款 1.9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从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年
利率 10%。合同签订后,2018 年 1 月 2 日,原告将 1.9 亿元人民币划转至被告
指定账户。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对被告提起企
业借贷纠纷诉讼。
(二)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2 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利息 3,912,328.77
元(利息计算方式:以 1.2 亿元为本金,年利率 10%,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计算
至实际还款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
提供借款 1.2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从 2018 年 1 月 11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年
利率 10%。合同签订后,2018 年 1 月 11 日,原告将 1.2 亿元人民币划转至被告
指定账户。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对被告提起企
业借贷纠纷诉讼。
(三)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 1.28 亿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共计
7,811,500 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1.28 亿元为本金,自实际支付款项日起算,
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利率日万分之五)。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服务器,合同总金额 259,353,030 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和 2018 年 1 月 11 日共支付预付款 1.9 亿元人民币,被告却未按照合同
约定交货。因此,原告对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四)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定期存款
合同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 4,000 万元人民币。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应付未付利息(以 4,000 万元为本金,年利率
1.43%,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1 月 27 日,原告在被告处存款 4,000 万元人民币,约定存款期限 3
个月,年利率 1.43%,起息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该笔存款。因此,原告对被告提起储蓄存款合
同纠纷诉讼。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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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