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关于全资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8-25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18-084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申商贸”)、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技物流”)收到相关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
现将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澄申商贸诉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储蓄存款
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就原告澄申商贸与被告芜湖扬
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以下简称“芜湖农商行三山支行”)储
蓄存款合同纠纷予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 02 民初 900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64)。
根据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
沪 02 民初 900 号】裁定:冻结申请人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开立在被申请人芜
湖扬子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山 支 行 的 银 行 账 号 为
20000540883210400000138 账户里的存款 100,000,000.00 元。澄申商贸在知悉
法院已执行上述财产保全后,曾多次向芜湖农商行三山支行了解被执行财产保全
的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但芜湖农商行三山支行一直不予透露。2018 年 8 月 16
日,澄申商贸派专人前往芜湖农商行三山支行现场查看银行回单,发现芜湖农商
行三山支行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已将澄申商贸 10,000 万元存款划转至“待解临
时款项”账户。近日,澄申商贸与律师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取得该财产
保全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得知该财产保全未执行成功。
同时,澄申商贸通过律师获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关于该诉讼案
件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沪 02 民初 900 号之一,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
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被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对
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中技物流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质押合同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就原告中技物流与被告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行深圳分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予
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 0101 民初 1260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临 2018-057)。中技物流后期经向浙商行深圳分行查询了解到,中技物流存放于
该行的 4,000 万元定期存款已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划转至“资产池保证金账户-
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
鉴于浙商行深圳分行已对该诉讼案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 年 8 月 24 日,中
技物流已就上述质押合同纠纷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后续,
中技物流将就(2018)沪 0101 民初 12601 号一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
撤诉。目前,中技物流已获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8)
粤 0305 民初 17623 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三人: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编号为(33100000)浙商资产池第 12945-1 号《资产池
质押担保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 4,000 万元人民币。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应付未付利息(以 4,000 万元为本金,年利率
1.43%,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暂计算到 2018 年 8 月 21 日为
4,255,822 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1 月 27 日,原告在被告处存款 4,000 万元人民币,约定存款期限 3
个月,年利率 1.43%,起息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该笔存款。经查,被告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分
别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2017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编号为(33100000)浙商资产
池字第 2017 第 12944 号《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第
2017 第 12945 号《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第 2017 第
12944-1 号《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 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第 2017 第 12945-1
号《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原告以上述 4,000 万元存款为第三人上海圣问贸易
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后存款到期后被告
直接从原告账户将此笔存款划转他出。但是原告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原告母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上述质押担保,也未授权任何人签订上述质押
担保合同,根据相关法律,上述合同应为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对被告
提起质押合同纠纷诉讼。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的影响,如果公司不能收回上述资金,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