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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富控:关于全资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18-120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澄
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申商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有关法院签
发的民事判决书、传票等。现将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澄申商贸诉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
就原告澄申商贸与被告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孤鹰”)企业借
贷纠纷予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 02 民初 1105 号(详见公司公告:
临 2018-057)。
    2018 年 11 月 6 日,上海二中院就澄申商贸诉上海孤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2018)沪 02 民初 1105 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
容如下:
    1、被告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
澄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0,000,000 元;
    2、被告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
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 19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 1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25,115.07 元,由被告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二)澄申商贸诉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上海二中院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就原告澄申商贸与被告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攀定”)企业借贷纠纷予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18)
沪 02 民初 1106 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57)。
    2018 年 11 月 6 日,上海二中院就澄申商贸诉上海攀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2018)沪 02 民初 1106 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
容如下:
    1、被告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20,000,000 元;
    2、被告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 12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 1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1,361.64 元,由被告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三)澄申商贸诉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二中院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就原告澄申商贸与被告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策尔”)企业借贷纠纷予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
02 民初 1107 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57)。
    2018 年 11 月 6 日,上海二中院就澄申商贸诉上海攀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2018)沪 02 民初 1107 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
容如下:
    1、解除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 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2、被告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
澄申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 128,000,000 元;
    3、被告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
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 128,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20,857.50 元,由被告上海策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澄申商贸诉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就澄
申商贸诉上海孤鹰的买卖合同纠纷予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 0110
民初 21378。杨浦法院曾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就原告澄申商贸与被告上海孤鹰买
卖合同纠纷予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 0110 民初 9331 号(详见公司
公告:临 2018-050)。后因相关法律文件无法有效送达上海孤鹰,经杨浦法院协
调,澄申商贸同意暂时撤诉。本次为澄申商贸在律师和杨浦法院沟通后就该涉诉
事项再次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 9,000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共计
1,039.5 万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9,0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起
算,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利率日万分之五)。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分
别采购联想服务器和服务器主机,合同总金额为 120,468,890 元人民币,原告已
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 9,000 万元。其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
因此,原告对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或法院虽作出一审判决,但澄申商贸尚未收
到相关被告遵照法院判决向其偿付的相关款项,亦暂未收到相关被告上诉的相关
材料,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