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2-13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19-034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2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
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
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本金 目前
序号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万元) 进展
(2018)粤 广州农村商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 金融借
尚未
1 01 民初 744 业银行股份 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款合同 10,000
开庭
号 有限公司 纠纷
(2018)粤 广州农村商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 金融借
尚未
2 01 民初 745 业银行股份 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款合同 10,000
开庭
号 有限公司 纠纷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二)、颜静刚(被告三)、梁秀红(被告四)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 年 11 月 27 日,案外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潍坊银行”)与案外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签
订了《上海富控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潍坊银行将 1 亿元人民币信
托资金委托给渤海信托用于向被告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17 年 11 月 16 日,
渤海信托与被告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同时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
签订《保证合同》,并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依约向被告一发放 1 亿元贷款。2017
年 11 月 29 日,原告与潍坊银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并获得信托受益权。
2018 年 7 月 16 日渤海信托向原告送达《原状分配通知函》,并向上述四被告送
达《债权移转通知书》,原告获得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取得本案债权。由于信
托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各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信托本息,未能依
约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00.00 元、利息 1,958,000.01
元、逾期利息 2,249,937.07 元(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该日后逾期利息以
未按期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7.98%上浮 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
告四负担。
(上述金额暂合计:104,207,937.08 元)
(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被告二)、颜静刚(被告三)、梁秀红(被告四)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 年 5 月 24 日原告与案外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安信托”)签订了《长安宁富控互动流动资金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
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计划将 2 亿元人民币信托资金
委托给长安信托用于向被告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17 年 5 月 23 日,长安信托
与被告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同时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签订了《信
托保证合同》,并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向被告一发放了 1 亿元贷款。2018 年 7 月
16 日,长安信托向原告送达《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并向上述
四被告送达《债权移转通知书》,原告获得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取得本案债权。
由于信托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各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信托本息,
亦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原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 1 ) 请 求 判 决 被 告 一 偿 还 原 告 借 款 本 金 100,000,000.00 元 、 利 息
1,988,888.89 元、逾期利息 2,243,755.56 元(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该日
后逾期利息以未按期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8%上浮 50%计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及违约金 5,385,013.34 元(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该日后违约
金以未按期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 0.0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
(3)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
被告四负担。
(上述金额暂合计:109,617,657.79 元)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还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