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2019-10-19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此前
因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投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日,
各方就标的资产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后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
展的实际情况,需针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投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是经交易各方
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交易对价支付和
标的资产交割事宜的补充约定及其他约定。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符合法定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补充协
议的签订有助于推进重大资产出售的进程。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而拟签署的
《补充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
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事项的相关安排。
独立董事:范富尧、李继东、张宁
2019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