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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富控: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1-10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20-006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为:3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涉及的款项系公司表内合规担保,公司将根据律
        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积极处理案件相关事项,鉴于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
        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8)赣民初 41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称:“中江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桩业”)签
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同时,原告与相关被告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应收
账款质押合同》,以对第一被告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2016 年 6 月 21 日和 2016 年 7 月 1 日,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相应借款。
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
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46)。2018 年 3 月 21 日,
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各相关被告价值人民币 37,198.169315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41)。2018 年 4 月 25 日,原告与中技桩业、富控互
动等被告各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2018)赣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到期;
    二、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雪
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0,000 万元、截止 2018 年 4 月 16 日的利息
8,243,155.07 元及逾期还款的损失(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以未清偿本金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4 万元;
    四、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
静刚、梁秀红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
公司追偿;
    五、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编
号为“中江国际 2016 信托 147 第 7 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应
收账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优
先受偿;
    六、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海中技桩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在 28,656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七、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海中技桩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在 23,400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八、被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海中技桩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在 9,501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九、被告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海中技桩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在 13,400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十、驳回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98,01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903,016 元,由原
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016 元,由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山东
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承担 1,90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涉及的款项系公司表
内合规担保,公司将根据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积极处理案件相关事项,鉴于涉
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