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子公司担保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中回复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8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子公司
担保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中回复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担保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0】0194 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函件中
部分公司回复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作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在充分了解与核实相关情况、听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说明,并与有关部门充分沟
通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对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二次问
询函》中公司回复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前期,公司子公司宏投网络股权已被质押给民生信托和华融信托。公
司现未经质权人明确同意,由宏投网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请公司补充披露:
(1)本次担保是否符合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能损害质权人的利
益;(2)结合前述问题,说明本次担保的主要考虑和必要性。请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明确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
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上市公司此次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仅涉及宏投网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2020 年担保额度计
划和相关授权事宜,实际担保行为并未发生,不会对债权人及广大投资者利益造
成影响。目前,公司质权人核心利益主要来源于质权变现,即富控互动持有宏投
网络的股权变现。表面上看虽然给其他债权人追加担保可能会损害质权人权益,
但担保并不是一个现实的义务,其是一项或有负债。我们了解到公司将采取一定
措施来保证质权人的权益:宏投网络在与本次担保相关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
将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担保顺序劣后于华融信托和民生信托,即在上市公司、
任何第三方或宏投网络清偿完华融信托和民生信托相关债务后,宏投网络才会对
该等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通过上述约定来保障质权人的权益。后续,担保事项
若具体落实,公司也将秉承着商业信用原则,以不损害质押权人及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作为前提。
经与管理层沟通,我们获悉上市公司此前拟定一揽子自救方案,因受拍卖事
项的影响,未能有效开展。若上述自救方案不能及时落实,最终可能会影响公司
年报净资产转正,进而造成上市公司被迫暂停上市。公司本次担保决策旨在为上
述纾困自救方案打下基础,预先设定担保额度范围并做好相关授权事宜的准备,
后续一旦与自救方案相关合作方达成一致意见,上市公司即可根据公司实际运营
的变化情况制定担保计划、因地制宜进行决策,有效、及时地签署协议。减少了
不必要的工作成本与时间成本,避免就大量同质业务重复决策,切实提高公司运
营决策效率,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会损害有关债权人的权
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在上市公司面临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虽然对协助上市公
司自救的债权人追加担保,但公司仍然努力做到不损害质权人权益,做到有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有利于维护普通债权人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
是上市公司自救的必要方式,符合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股权质
押合同》约束上市公司在宏投网络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公司与质权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
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包括重复担保在内的任何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股
权。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于
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损失的情况,质权人有权要
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根据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司没有收到质押权人的书面意
见。请公司补充披露:(1)宏投网络同意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按合同要求征求质押权人意见的情况;(3)公司董事在决策时是否了解前述
合同相关约定和质权人对此项担保的意见,审议此项担保时是否勤勉尽责;(4)
在未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明确说明是否违反了前述合同相
关条款;(5)本次担保可能产生的民事诉讼风险和刑事诉讼风险,公司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请律师发表意见。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我们了解到针对本次决策,宏
投网络此前已于 2020 年 2 月 7 日作出了执行董事决定,同意 2020 年宏投网络为
上市公司提供累计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50,000 万元担保的额度计划。上市
公司此前亦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目前该议案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待审议,后续若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在推进具体担保事项时还需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应内控制度的规定。公司将具体实施担保计划前征求质押权人的意见,并根
据股权质押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行使其股东表决权。后续若在未取得质权人书面同
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宏投网络股东会上行使其股东表决权使得宏投网络对上
市公司实施了担保行为且导致质押股权的价值减损的,则会违反《股权质押协议》
有关约定。但该行为不影响公司决策的有效性。我们认为本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此外,我们就质押权人对公司本次决策的相关意见询问了公司对接人员,获
悉公司已与质押权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告知其关于本次担保决策的相关事项。截
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质押权人对本次担保事项的书面意见。此次担保决策,仅
涉及宏投网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 2020 年担保额度计划,未发生实际担保事
项,但后续公司在作出担保具体决策时将征求两家质押权人的意见。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认为作为宏投网络的股东,公司本次担保决策系公司关于内部担保的决
策行为,上述质押权人的意见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担保额度授权事项决议的有效性。
公司全体董事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参加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就本
次决策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分析,期间我们审阅了此前公司与质押权人签订的
《股权质押合同》并了解到质押权人尚未发表意见。公司董事结合上市公司目前
的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审慎考虑了担保事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过深入讨论本
次担保事宜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等影响。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决策经过充分的论证,相关决策具有审慎性。公司董事审议上
述担保事项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同时,根据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此次担保决策涉及宏投网络 2020 年度为母
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计划。相关担保事项实际并未发生,且《股权质押合同》
相关约定不约束上市公司自身股东大会行使决策的权利,故目前公司未违反《股
权质押合同》相关条款,后续若未获得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而实施担保行为且导致
质押股权的价值减损的,则将违反《股权质押合同》相关约定,在此情况下公司
将会采取一定措施保障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针对本次决策是否涉及法律诉讼的风险,我们参考了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行为一般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不会导致被公安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追诉。但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起自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仍应当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前提。
同时,鉴于公司此次担保决策未违反《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且《股权质押合
同》所涉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故我们判断民事诉讼的可能性较小。但后续,
如第三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认为后续签订的担保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且损害其利
益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前述担保合同无效。
三、根据问询函回复,本次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对关联方中技桩业等关联
方提供的有效担保,本次担保可能构成关联交易。请公司补充披露:(1)拟追加
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包括关联方及其相关主体;(2)关联董事在前期董事会审议时
是否应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如不
符合,公司应重新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续如召开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应严
格按照关联交易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并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
请律师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担保额度决策的主债权范围与管理层进行了
沟通,了解到本次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仅涉及上市公司表内负债,不涉及关联担保
及或有负债。目前,并未发生实质担保行为。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对
民生信托、风也商贸的债权追加担保。同时,针对后续追加的诸如风也商贸等其
他担保,上市公司会与其他相关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其受偿权劣后于质押债
权人,以此来保证质押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截至目前,公司未对其他债权人追
加担保。基于上述信息,我们认为公司拟追加担保的债权人应视公司实际运营情
况、纾困进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灵活决策,目前,公司拟追加担保的债权人计划中
不涉及关联担保事宜。同时,我们认为由于实际担保事项并未发生,因此,前期
董事会审议时不存在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的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
上市规则等规定。
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相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公司应结合前述问题,核实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否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披露内容是
否充分、完整,并进行相应的补充披露。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了解到本次担保原主债权包含关联担保,存在决策
瑕疵,经公司讨论决定本次担保事项主债权范围仅涉及表内借款,不再包含关联
担保事项。对此,上市公司已安排工作人员对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进行了补充更正。我们在详细审阅了更正后的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后认为,关于担保额度的决策旨在对宏投网络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设
定了相应额度范围,至于具体担保事项、签约时间等因担保行为并未发生而无法
确定,后续若有担保行为则会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程序。结合现有资料,公司已对
担保的概述、被担保人情况、董事会意见及累计担保情况均予以全面的补充披露。
因此,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已充分、完整地披露了审议事项的有关内容,
并已提供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六、根据问询函回复,上市公司存在承担《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违约
责任的可能。请公司补充披露,在此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担保议案是否
审慎,并说明原因。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上市公司与民生信托签订的股权质押合
同(编号:2017-MSJH-146-3),上市公司与华融信托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编
号: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 160 号-质第 1 号),根据其相关条款,我们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系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宏投网络股东会,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本次担
保事项并未涉及《股权质押合同》中所述的出质人(即上市公司)在上述约定前
提下行使其股东权利的情形,未发生违反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
同时,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整合公司资源,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协同纾困基金,
增强债权人的合作意愿与信心,逐步化解上市公司面临的巨额债务问题,具有其
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维护上市公司自身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手段。公
司在推进的同时亦对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进行了相关考量,并拟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在未违反相关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鉴
于本次担保事项的必要性、急迫性等,公司在推进自身后续自救方案的同时亦综
合考虑到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维护了上市公司自身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担保议案是审慎的。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继东 范富尧 张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