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2020-03-2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
专项回复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邮编:200080
电话:86 21 5598 9888 / 5598 9666 传真:86 21 5598 989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
专项回复意见
德恒 02F20190031-00011 号
致: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控互动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富控互动委托,就富控
互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担任富控互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富控互动娱
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回复
意见(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
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现就上交所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46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回复的问题,出具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专项
回复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回复意见》”)。
本《专项回复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专项回复意见(一)》《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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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专项回复意见(一)》《补充法律意
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专项回复意见(一)》《补充
法律意见(一)》未被本《专项回复意见》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除本《专
项回复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专项回复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专项回复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回复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回复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回复意见》仅供富控互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及经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富控互动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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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二
公司在重组草案中明确,部分债权人反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
障碍。请公司再次审慎论证:(1)公司债权人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态度,有关
债权人反对是否构成本次重组推进的实质障碍;(2)评估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
险,确保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债权人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态度,有关债权人反对是否构成本
次重组推进的实质障碍
1.公司债权人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态度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上市公司已向合
并财务报表内 10 家借款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书面发函与其沟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事宜。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除华融信托、民生信托反对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之外,上市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书面回函。
2.有关债权人反对是否构成本次重组推进的实质障碍
根据上市公司与表内借款/担保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借款/担保
协议,协议约定类似资产出售需要事先书面通知或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但该等约定是基于上市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借款/担保协议的约定而产生,
如上市公司违反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债权人同意并非股权转让行为生
效的先决条件。因此,部分债权人表达反对意见不会构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推进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就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取得债权人同意,但是债权人同意并非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先
决条件,因此部分债权人表达反对意见不会构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推进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二)评估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确保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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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表内借款/担保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借款/担保
协议,协议约定类似资产出售需要事先书面通知或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是基于上市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如上市公司未征
得债权人同意出售资产,不排除债权人根据协议约定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的可能,但该等可能的违约实际上已被债务违约所吸收或覆盖。同时,借款/担保
协议进行相关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借款人不合理处置资产,可能降低偿债能力
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尽可能多的
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实质上是为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前述可能承
担违约责任的风险系依据借款/担保协议的相关约定,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属于
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目前的推进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4 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
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
十的。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对价为 53,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7.1
亿元(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7.0 进行估算),一方面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 362,749.01 万元为
参考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方面交易价格与宏投网络 100%股权的司法评
估价 36.47 亿元基本一致,并且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所得资金将
优先用于清偿已处于执行阶段的华融信托、民生信托的债务,因此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未违反上述相关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宏投网络与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对价为
5.30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37.1 亿元(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7.0 进行估算)。扣
除标的公司 Jagex 已向宏投网络的分红款,实际成交价格亦将明显高于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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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宏投网络首次拍卖流拍价格。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能够避免被动司法
拍卖情形下标的资产价格大幅折价,整体上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尚未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虽然不排除债权人要求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借款协议
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但该等可能的违约实际上已被债务违约所吸收或覆盖,同
时前述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的推进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能够避免被动司法
拍卖情形下标的资产价格大幅折价风险,整体上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
二、《问询函》问题三
前期公告披露,公司拟由宏投网络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未收到宏
投网络质押权人的意见。请公司再次核实并说明:(1)是否已收到民生信托、华
融信托等对本次担保事项的书面意见,请积极征询利益相关方意见,说明本次担
保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2)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请财务
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是否已收到民生信托、华融信托等对本次担保事项的书面意见,请积
极征询利益相关方意见,说明本次担保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上市公司征询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审议相关担保
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已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8 日和 2020 年 3 月 3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已经与上述两家信托公司有关人员就担保相关事宜进行了电话沟
通并发函征询意见,电话中对方均表示反对宏投网络为母公司担保相关事项,但
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尚未收到华融信托和民生信托的正式
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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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担保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沪正律意字第 004 号”《关于上海
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涉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二次问询)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本次担保可能产生的民事诉讼风险和刑事诉讼风险情况如下:
(1)民事诉讼风险:质押权人均已就《股权质押合同》所述债务向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且已受理,故委托于《股权质押合同》项下之民事诉讼风险较小。至
于第三人起诉要求确认相关担保合同无效之民事诉讼风险包括两部分,即当债权
人无过错时,委托人与担保人应就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债权
人存在过错时,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
分的二分之一,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
(2)刑事诉讼风险:作为被执行人且负债较高的上市公司决定由其全资控
股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一般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但所涉
上市公司的本次担保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据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的侦查并以最终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此外,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起刑事自诉,但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仍应当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前提。
综上,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尚
未收到华融信托和民生信托的正式书面意见;本次担保所涉担保人宏投网络全部
股权已经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存在民事诉讼的风险;上市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具体
情形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不同,但本次担保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将依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并以最终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二)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1.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宏投网络拟提供
担保的债务均为上市公司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的借款及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其中包括对华融信托和民生信托的债务。
2.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将保障重
大资产出售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华融信托和民生信托债务,宏投网络在与本次
担保相关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将明确约定其他债权人受偿顺序劣后于华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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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和民生信托,即在上市公司、任何第三方或宏投网络清偿完华融信托和民生信
托相关债务后,宏投网络才会对该等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即使宏投网络
未来发生相关担保,也不会损害华融信托和民生信托的优先清偿权。
3.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宏投网络 2020 年度为上市公司提供的
累计担保额度计划下,尚未发生实际担保行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问询函》问题四
根据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持有宏投网络 100%股份。但投诉称,2020 年 2 月
17 日,宏投网络股东变更为公司持股 66%,上海澄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34%。
请公司核实并说明:(1)宏投网络股东变化是否属实,相关变化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上述股东变化的具体情况,主要考
虑和具体过程;(3)上海澄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结构、股
权变化、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等,是否为公司及实控人的关联方;(4)该事
项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其后续资金回收产生的影响,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请
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宏投网络股东变化是否属实,相关变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
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宏投网络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宏投网络于 2020 年 2 月与股东富控互动、
增资方上海澄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名网络”)共同签署《增资协
议》,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宜,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完成前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换发的《营业执照》。
2020 年 3 月 12 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沪市监静撤[2020]003
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责令纠正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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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2018 沪 02 执 115、149 号),决定撤销 2020 年 2 月 17 日核准的宏投
网络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宏投网络为富控
互动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由于上市公司认为宏
投网络上述增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行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之
“9.16 条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的规定,因此未对宏投网络上述增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宏投网络股东变化情况属实。因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撤销了该等工商变更登记,宏投网络仍为上市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则认为宏
投网络上述增资情况可以免于披露,故未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因宏投网络上述
增资行为已被工商主管部门撤销,宏投网络的本次增资自始无效,澄名网络自始
并不享有宏投网络的权益,后续澄名网络的股权转让行为对宏投网络的权益以及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后续未对澄名网络股权转让
事宜进行信息披露。
(二)上述股东变化的具体情况,主要考虑和具体过程
1.上述股东变化的具体情况
(1)2020 年 2 月 17 日,宏投网络增资
2020 年 2 月 14 日,宏投网络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333,333.33333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13,333.333333 万元全部由澄名网络以
187,875.757576 万元货币出资认缴,溢价部分 74,542.424243 万元计入宏投网络
资本公积,并通过宏投网络的新公司章程。
2020 年 2 月 17 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宏投网络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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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完成后,宏投网络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富控互动 220,000 66%
2 澄名网络 113,333.333333 34%
合计 333,333.333333 100%
(2)2020 年 3 月 12 日,宏投网络增资被撤销
2020 年 3 月 12 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沪市监静撤[2020]003
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责令纠正股权变更
通知书》(2018 沪 02 执 115、149 号),决定撤销本次增资的变更(备案)登记。
本次增资被撤销后,宏投网络恢复为富控互动全资子公司。
2.上述股东变化的主要考虑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系考虑到其资产面临的诸多变化及
不确定性,为最优化运营核心资产保留最大的可能性,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整体利益,决定以其实际控制的澄名网络对宏投网络进行增资。
(三)上海澄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结构、股权变化、
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等,是否为公司及实控人的关联方
根据澄名网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澄名网络相关情况如
下: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澄名网络持有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20MA1HU14F9F 的《营业执照》,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澄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宁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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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多媒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动
漫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
经营范围 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商务信息
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
备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申
股东结构
商贸”)持有澄名网络100%股权,富控互动持有澄申商贸100%股权。
2.设立及股权演变
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澄名网络设立及股权演变情况如下:
时间 变更事项 注册资本(万元) 股东情况
2019年10月29日 设立 2,000 澄申商贸持股100%
中商(浙江)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持股65%;
2020年3月2日 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0
侨枫国际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
司持股35%
2020年3月9日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0 澄申商贸持股100%
澄申商贸持股90%;
中商(浙江)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
2020年3月12日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0 司持股6.5%;
侨枫国际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
司持股3.5%
2020年3月18日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0 澄申商贸持股100%
3.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澄名网络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
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日,澄名网络尚无实际经营业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澄名网络资产为 300.74 万元,净资产为 0.74 万元。
4.与公司及实控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及澄名网络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
具日,澄名网络系上市公司间接持有 100%权益的孙公司,除前述情况外,澄名
网络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该事项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其后续资金回收产生的影响,是否构成
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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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回复意
见》出具日,澄名网络入股宏投网络 34%股权的行为已被工商主管部门撤销,宏
投网络的股权结构已恢复为富控互动 100%持股,该事项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
其后续资金回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亦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回复意见》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
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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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富控互动娱
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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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吴晓霞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卫 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