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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富控: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3-26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20-049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四起诉讼本金分别为:40,000 万元、40,000 万元、50,000 万元及
             5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案件涉及款项金额系公司或有负债。鉴于目前案件相关法律程序尚未履
             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
             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相关案件,并根据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签发【(2018)鲁民初 74 号】、【(2018)鲁民初 75 号】【(2018)鲁民
初 76 号】和【(2018)鲁民初 7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诉讼案件的基本情
况及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                                                                  诉讼本金   目前   相关涉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号                                                                  (万元)   进展   诉公告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
                 恒丰银行
     (2018)               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   金融借
                 股份有限                                                      一审
1    鲁民初 74              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贷合同    40,000
                 公司烟台                                                      判决
        号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    纠纷                      公告编
                   分行
                                    刚、梁秀红                                        号:临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                            2018-05
                恒丰银行
    (2018)               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   金融借                     4
                股份有限                                                    一审
2   鲁民初 75              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贷合同   40,000
                公司烟台                                                    判决
       号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    纠纷
                  分行
                                   刚、梁秀红
                           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
                恒丰银行
    (2018)               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金融借
                股份有限                                                    一审
3   鲁民初 76              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贷合同   50,000
                公司烟台                                                    判决
       号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    纠纷
                  分行
                                   刚、梁秀红
                           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
                恒丰银行
    (2018)               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金融借
                股份有限                                                    一审
4   鲁民初 77              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贷合同   50,000
                公司烟台                                                    判决
       号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    纠纷
                  分行
                                   刚、梁秀红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立案
受理并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 年 3 月 5 日,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鲁民初 74 号、(2018)鲁民初 75 号、(2018)鲁民初
76 号和(2018)鲁民初 77 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8)鲁民初 74 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4 亿元以及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利息为 2,488,888.89 元,复利为 703.24 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
日的复利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
    3、对上述第 1、2 项确定的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颜
静刚、梁秀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对上述第 1、2 项确定的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
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 8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
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8 亿元,该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本案以及(2018)鲁民初 75 号案件项下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
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富控互动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 1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宏达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 10%的赔偿责任。被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10,468 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
3,629 元,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
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1,896,155.1 元,由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10,683.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2018)鲁民初 75 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4 亿元以及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利息为 2,487,618.94 元,复利为 702.87 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
日的复利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
    3、对上述第 1、2 项确定的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颜
静刚、梁秀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对上述第 1、2 项确定的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
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 8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
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8 亿元,该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本案以及(2018)鲁民初 74 号案件项下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
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富控互动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 1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6、对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宏达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 10%的赔偿责任。被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10,461 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
3,629 元,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
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1,896,148.8 元,由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10,683.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2018)鲁民初 76 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5 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利息为 3,111,111.11 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按合
同约定计算)。
    2、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 15 万元。
    3、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
颜静刚、梁秀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4、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 10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1 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0 亿元,该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以及(2018)鲁民初 77 号案件项下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5、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富控互动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 1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
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6、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宏达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 10%的赔偿责任。被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
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27,631 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
7,631 元,由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
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2,358,000 元,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
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62,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盈
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2018)鲁民初 77 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5 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利息为 3,001,031.22 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
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
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 15 万元。
    3、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
颜静刚、梁秀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静刚、梁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4、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 10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
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1 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0 亿元,该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以及(2018)鲁民初 76 号案件项下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5、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富控互动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 1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
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6、对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上海宏达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承担 10%的赔偿责任。被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
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27,064 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
7,064 元,由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
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2,358,000 元,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
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62,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盈
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涉及款项金额系公司或有负债。鉴于
目前案件相关法律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相关案件,并根据相关案件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