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控: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结果的公告2020-10-20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 富控 公告编号:临 2020-184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涉及诉讼本金:41,500 万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涉及款项系公司表外或
有借款。鉴于本案有关被告已就纠纷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
立案侦查,且公司已进行过内部核查,确认与丁某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
事项。截至目前,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同时,针对此类案
件,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富控
互动”)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沪民终 500 号民事裁定
书。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某主张其与上市公司等被告各方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分别签订了《借
款合同》,并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同日,丁某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技企业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同时,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
涉案 4.15 亿元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因借款期满后,被告各方未按
约履行还款义务及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其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3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立案受理此案,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2018)沪 01
民初 289 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系争民间借贷纠纷与
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83)。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丁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1 民初 289 号之三民事裁
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2020)
沪民终 500 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吕某东就包括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在内的事实向上
海市公安局报告后,上海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正式立案。丁某认为公
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未经质证从而认为一审审理程序瑕疵,缺乏依据,且该情
况不影响涉案事实等的认定。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已向丁某出示公安机关《立案
告知书》,并听取其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
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
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
现本案与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所涉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可能涉嫌经
济犯罪,故依法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经公安机关侦查
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综上,丁某的上述请求不能成
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针对上述诉讼的说明及影响
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涉及款项系公司表外或有借款。鉴于本案有关被
告已就纠纷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且公司已进行过内部核
查,确认与丁某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截至目前,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尚在
进行中。同时,针对此类案件,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坚决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