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爱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2-15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 西城区金融街 19 富凯大厦 B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京德恒律师 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257-04
致 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京德恒律师 所 以 简称 本所 作为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以 简称 的常 法律顾问,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 以 简称 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 效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股东大会议 规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法律意见
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 所从 证券
法律业 管理办法 和 律师 所证券法律业 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 日以前已 发生或者 在的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法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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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得用作任何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 实进行了 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于 2018 11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 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召开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8 12 14 日在 京
召开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18 11 24 日, 董 会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等指定媒体 刊载了 国新文 控
股股份 限 关于召开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简称 股
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会议表决方式 投票注意 项 会议审议 项 会议
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 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 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8 12 10 日
网络投票起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台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
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12 14 日 14 点 30 分在 京 西城
区车 庄大街 4 新华 1949 园区西门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和内容以及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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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3 人,代表 表决权股份数 110,636,346 股,占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54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
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 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股东资格
2. 部分董 监 及董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 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提案人 提案时间和方式 提案内容
均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
记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票 监票人 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
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限 向
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对 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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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
股东大会没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 董 签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项如
1. 关于调整独立董 津贴的议案
2. 关于制定<独立董 工作制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
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效
五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 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 份, 本所律师签 并 盖 章 生效
以 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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