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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文化: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29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
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
合,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
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国新文化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将通过内部办公网络或者其他内部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
大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