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 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 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 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 1 -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 2 - 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件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3 -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4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 5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 6 -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7 -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 8 -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 9 -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10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 11 -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 12 -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 13 -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 14 -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 15 -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6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17 -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等 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 18 - 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 19 -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 20 -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当选。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 21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