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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文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仔细审阅了提交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在听取董事会情况介绍
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
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的相关材料,认为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关联交易事项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公司《关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及国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国新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
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
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
续评估报告》。
    二、《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
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的相关材料,认为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关联交易事项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
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有利于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能够
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独立董事:王彦超
                                                 黄 生
                                                 许大志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