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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文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636          证券简称:国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3-008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1
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

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

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

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

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

                               2
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

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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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4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

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地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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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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