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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文化: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23-04-29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有关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作如下
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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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
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
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
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
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
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
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
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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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
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
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
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
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
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
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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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
部发布的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
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内容。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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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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