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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黄浦:新黄浦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8-04  

                        证券代码:600638           证券简称:新黄浦          编号:临 2021-026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仇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陆
却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徐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
    2019 年 10 月 19 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欣龙新干线供应链(上海)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新干线”)和江苏西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商钢贸”,曾用名西本新干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 年 7 月更名为西商钢
贸)签订《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对 2019 年 3 月 11 日至 4 月 3 日期间已签
订尚未履行完毕的 17 份购销合同进行变更,涉及合同金额为 5.14 亿元,超
过你公司最近一期(2018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
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 2019 年 10 月 31 日才在《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新黄浦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公告》中披露了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订立重大合同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变化情况
    2019 年 10 月 31 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黄浦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 就你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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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龙新干线与西商钢贸开展贸易业务所形成的 5.14 亿元预付款事项,披露相
关信息称“2019 年 10 月,欣龙新干线与西商钢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
解除价值为 1.5 亿元的购销订单,西商钢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前,向欣龙
新干线返还预付款 50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向欣龙新干线返还预
付款 1 亿元。此外,双方还约定,西商钢贸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向欣龙
新干线交付货物价值 1 亿元的螺纹钢标准仓单,2020 年 3 月 30 日前,向欣
龙新干线交付货物价值 2.64 亿元的螺纹钢标准仓单。”
    2019 年 10 月 28 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欣龙新干线收到西商钢贸返还的
预付款 5000 万元;但西商钢贸未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如约返还第二笔 1
亿元的预付款。关于上述违约情形,2019 年 12 月 19 日,欣龙新干线、西商
钢贸以及上海态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态一商贸”)等三方签署房产转
让协议,约定态一商贸将其持有的位于上海市万源路 2289 弄的 27 套动迁安
置房相关权益转让给欣龙新干线,房屋价款用于抵减西商钢贸对欣龙新干线
的负债。针对上述预付款事项的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到 2020 年 1 月 21 日才在《关于公司预付款事项情况进展的公告》中披露
了因相关预付款未能如约收回,重新签订协议以 27 套安置房进行抵债的重大
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
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
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仇瑜峰作为新黄浦时任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新黄浦上
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陆却非作为新黄浦时任董事、
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新黄浦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徐俊作为新黄浦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对新黄浦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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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
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
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
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
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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