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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东金桥:浦东金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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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出
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
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
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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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配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同时保护股
东、股东代表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进一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
公告》,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并将本次股东大会调整为以
通讯方式召开,拟以通讯方式参与会议的股东需在规定时间内扫描公告内二维
码完成股东参会登记,公司将向成功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会议接入信
息。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 14 点如期以通讯
会议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8 号楼公司本部会议室现场通过通讯方式参会。除部分股东委托股东
代理人现场投票外,本次会议主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均与公告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6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 2022 年 6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2 年 6 月 21 日)。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股
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颖女士以视频方式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亦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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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 《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2. 《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
     4.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2022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经营计划》;
     6. 《2021 年年度报告》;
     7.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8. 《关于公司注册发行债券类产品及一般性授权事宜》;
     9. 《关于增补董事的提案》;
          9.01《选举刘广安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0. 《关于增补监事的提案》
          10.01《选举辛利卫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
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上述第 9、10 项议案分别采取了
累积投票制;上述第 4、7、9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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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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