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浦东金桥:浦东金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14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1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关于信息披露的
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
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投资者交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2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路演;
    (十一)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
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3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
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
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4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前,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5
    第三十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时间和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可视需要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进行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要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第三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
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
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6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相
抵触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