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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建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30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06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16 号)核准,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84,782,608 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184,782,608 股,发行对象为上海均瑶(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价格为 9.2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99,999,993.60 元,
扣除主承销商的承销保荐费 18,000,000.00 元,减除其他发行费用 1,305,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80,694,993.60 元。截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上
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0009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上海爱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1        上海爱建集团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31050171360000003598   1,681,999,993.
         股份有限公司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静安支行                                    6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静安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静安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31050171360000003598,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增资爱建信托、通过爱建信托实施股权创投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
用后用于偿还公司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卓玲、朱玉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