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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建集团:爱建集团关于爱建保理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1-19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3-001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为执行阶段;案件二为一审审理
阶段;案件三为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爱建保理”)为原审原告,二审为被上诉人;案件二、案件三中爱建保理均
为原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建保理与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
房地产”)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一”),爱建保理于前期向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财产保全,要求保理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分别履行支付应
收账款义务和其他偿付义务,其余两名被告分别履行对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
保证责任义务。该案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案号:(2022)沪 0115 民初 13268 号。其与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简
称“成都金堂蓝光”)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二”),爱建保理于前期向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保理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分别履
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和应收账款反转让义务,其余三名被告分别履行对应的连带
清偿责任和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义务。该案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
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案号:(2022)沪 0115 民初 5019 号。其与惠州市汤普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普实业”)因保理合同纠纷(简称“案件三”),爱
建保理于前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要求保理合同项
下买卖双方分别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和其他偿付义务,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
证义务。该案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案号:
(2022)沪 0115 民初 6227 号。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接爱建保理报告,案件一中爱建保理收到上海市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15 民初 13268 号,后续爱建保
理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转交律师的宏辉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状,宏辉房地
产公司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不应当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损失。2022 年 12
月 20 日爱建保理告知案件一取得相关进展,爱建保理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
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 74 民终 1443 号。(以上案件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披露的公司临 2022-006 号公告、2022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公司临 2022-
040 号公告、2022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公司临 2022-049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接爱建保理报告,案件一、三取得相关进展。案件
一已进入执行阶段,案号(2023)沪 0115 执 1622 号。案件三经过开庭审理,爱建
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15
民初 622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工程款 40,000,000 元;
    (2)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 海 爱建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工程 款 40,000,000 元的利息(以 未付工程款
4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利息(第一笔保理预付款利息:
760,277.78 元及以保理预付款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
起,按照保理预付款利率 11.9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保理预付款利
息:以保理预付款本金 1,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1 日起,按照保理预
付款利率 11.9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280,000 元;
    (5)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
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6)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欠付
工程款 40,000,000 元范围内就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惠州新力花园
项目(07-05 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7)驳回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爱建保理前期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对上述三案件
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此次判决为案件三的一审判决,案件一的执行情况和案
件二的后续情况尚不确定,同时相关保证人亦存在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保证
义务的可能,故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