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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建集团:爱建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21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公司设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协助监事会主席开

展有关工作;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六(6)个月举行一(1)次。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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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相关部门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相关部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相关部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相关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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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相关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相关部门应当分别提前十(10)

日和五(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有紧急情况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的限制。可随

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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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但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相关部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则应在会议之前告知相关部门,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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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对议案的态度,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

载明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但受托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会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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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议,相关部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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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后,次年移交给公司档案室保

存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规则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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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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