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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源协和: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21-11-30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21-036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涉案金额:公司涉诉金额为 61,682,191.1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
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 70 号科技大厦 704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春
     被告一:天津开发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投资”)
     住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 2 号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
     被告二:天津清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泽咨询”)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泽水园 2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
     被告三: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红磡”)
     住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 8 号海盈公寓-2405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21-036




     被告四:天津红磡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磡投资”)
     住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韩月娥
     被告五:李德福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路康桥花园
     被告六: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勇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事实内容
     2017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清泽咨询签署了《股东出资协议》,与德源投
资、清泽咨询、永泰红磡、红磡投资、李德福签署了《合作协议》,与公司、清
泽咨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远期受让协议》。
     依据《股东出资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与清泽咨询成立内蒙古
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科技”),由福泽科技向内蒙古银宏干
细胞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宏科技”)进行增资;原告出资 6,000
万元参与投资成立福泽科技,按照年化 8.5%收取固定收益,出资期限为三年;
德源投资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在投资期限届满之日前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福泽科技
持有的银宏科技股权受让的工商手续,并预先支付原告退出收益,每延迟一日,
德源投资应按照原告退出总收益 0.5‰/日支付违约金。
     依据《附条件生效的远期受让协议》的约定,如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工商
查询结果显示福泽科技仍为银宏科技的股东,公司及清泽咨询承诺,在 60 个工
作日内完成福泽科技持有的银宏科技股权受让的工商手续,并支付原告退出收
益,每延迟一日,公司应按照原告退出总收益 0.5‰/日支付违约金。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六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退出收益,包括返还投资本金 6,000 万元;以
及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计算的固定收益,截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欠
付退出收益总计为 61,044,452.05 元,从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原告收回 6,000 万元
投资本金之日,以 6,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5%向原告支付的固定收益。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21-036




     2、判令被告天津开区德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原告退
出收益产生的违约金,以截至 2021 年 5 月 8 日原告退出收益总额 60,024,452.05
元为基数,按 0.5‰计算每日违约金为 30,012.23 元,从 2021 年 5 月 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已产生违约金为 2,160,880.27 元;2021 年 7 月 20 日以后继续按每
日 0.5‰即 30,012.23 元违约金计算,直至原告退出收益全部支付完毕止。
     3、判令被告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原
告退出收益产生的违约金,以截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原告退出收益总额
60,737,054.79 元为基数,按 0.5‰计算每日违约金为 30,368.53 元,从 2021 年
6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已产生的违约金为 637,739.08 元;2021 年 7 月
20 日以后继续按每日 0.5‰即 30,368.53 元违约金计算,直至原告退出收益全部
支付完毕止。
     4、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前保全担保保险费。
     上述 1、2、3 项涉诉金额合计为 63,843,071.40 元,其中公司涉诉金额为
61,682,191.13 元。
     三、本次诉讼涉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京 0102 民初 24768 号】,裁定冻结六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
63,843,071.4 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公司银行账户被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冻结,具体如下:
序 公司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 户 银行账号               冻结金额
号                                   性质
1    中源协和细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本 0302017209300094155       5,556,792.95
     胞基因工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账户                            元
     股份有限公 天 津 空 港 经 济
     司            区支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自查,原告提供的《附条件生效的远期受让协议》未经公司总裁办公
会、公司历届董事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
无权限签署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公司将针对上述事项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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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尚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正
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账户冻结,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
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