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协和: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9
附件 3: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十届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
上海延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上海中源济生公司本次向上海延藜公司承租房地产,是为了满足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所需,同时考虑上海延藜公司子公司已向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
会提交在主楼设立康复医院的请示,租赁其裙楼,可借助康复医院相关资源,有
助于其免疫细胞存储等业务的开展;本次租赁价格与上海延藜公司和上海春光实
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中的价格一致,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海延藜公司从第三方承租采用一年一付,公司本次租赁采用三年支付
一次租金的方式,是为了享受 10%的租金优惠,直接降低公司经营性成本,对于
全体股东是有益的,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了对本
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陈 敏 裴端卿
侯欣一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