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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投控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城投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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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 14 时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弄 61 号湾谷科技园 B6
栋 3 楼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54,819,65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5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8,649,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1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70,63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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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6 名、监事 2 名
和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审核通过《关于子公司置地集团受让城虹万岸公司 8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6,218,1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6001%;反对:8,916,20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9672%;弃权:4,366,7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2.43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03,27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9.6686%;反对:8,916,209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7.2101%;弃权:4,366,7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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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9,414,1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629%;反对:15,338,8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322%;弃权:6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80,7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4301%;反对:15,338,86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2173%;弃权:6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26%。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股东进行了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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