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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投控股: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1-11-17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投资效
益,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直属子公司应结合
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
    包括以公开招投标或股权受让等形式,购买土地或项目,进
行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行为。
    (二)产权投资
    1.公司依法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投资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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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及国内一人)的投资行为。
    2.公司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单位增资扩股或追加资本金
的投资行为。
    3.公司收购其他企业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投
资行为。
    (三)固定资产投资
    公司及子公司用于自用的非经营性房地资产购买、技术改造、
装饰装修、设备购置等投资行为。
    (四)金融投资
    进行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交易、期货交易、外汇交易、
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五)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行为和项目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战略发展方向。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公司主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服务于主业做
强做大。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二)注重投资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活动计划性。子公司应
当认真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严格执行经公司批准的年度投
资计划(预算)。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计划、扩
大投资规模。
    (三)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项目投资科学性。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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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投资制度与规范,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
性研究论证。项目决策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制。
    (四)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投资活动应
与子公司资产规模、筹资能力以及管理能力相适应,子公司要加
强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后续管理,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所属项目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
    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2.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方案制定和投资实施管理;
    3.对子公司上报的投资项目,依据第四条款相关原则进行审
核;
    4.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1) 62 号”的相关规定,做好投
资业务的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工作。
       第六条 子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投资业务,具体职责如下:
    1.项目可行性方案研究和编制;
    2.授权内投资项目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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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项目投资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4.对项目投资效益负责;
    5.做好投资项目事前、事后备案材料的编制及上报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业务的决策、实施管理等
内控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测评、检查。
       第八条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业务,按照《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
       第九条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
会审批决定。公司董事会审批前,原则上应经过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项标的在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含本数)以下的投资业务,但连续十
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含本数),单项、累计计算时不含所投基金以减资形式回笼的
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审批决定单项标的在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含本数)以下的投资业务,
但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不含本数),并代表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单项、
累计计算时不含所投基金以减资形式回笼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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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授权各子公司在
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决策本单位的投资项目。子公司权限范围
内的投资业务决策应履行各自的内控程序,并报公司投资管理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计算。项
目投资需要单独组织项目公司进行实施的,在投资项目批准时,
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同时做出决议,不须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进行决策并授权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对子公司投资项目的
后评估工作,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组织开展。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投资报告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投资
计划及预算(草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并由子公司负责人签
署。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平衡汇总后,报公司
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对年度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
每半年组织上报投资报告。半年度投资报告应在该年度 7 月 10
日之前上报公司。年度投资报告应在次年 1 月 10 日之前上报公
司。
       第十七条 投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计划内投资项目进展(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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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情况、计划外投资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
和对策。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阶段的程序
    (一)投资意向和拟投资项目源
    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阶段性发展的
需要提出投资项目的意向和建议,形成拟投资项目源。
    公司本部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投资议
案》。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子公司提出,并经子公司相关决策程
序批准后,编制《项目投资议案》,由子公司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投资管理部门。
    (二)投资项目立项的预审
    投资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投资议案》后,根据公司投资原
则,着重从战略发展方向、投资预算管理、投资决策程序及投资
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核。
    子公司依据上述审核建议对《项目投资议案》进行修正调整。
    (三)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核
    子公司提交修正后的《项目投资议案》供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审议。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项目投资议案》进行审核,并以《公
司总裁办公会决议》形式形成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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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审核
意见。属于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公司总裁签署审核意
见,公司以书面形式批复。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项
目,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其他相关决策程序。
    通过公司批准后的项目,由子公司根据批复、决议具体组织
实施。
    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在公司出具审批意见之前,公司本部
及子公司负责人不得将项目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不得对外签
署任何文件。
    第十九条 授权子公司进行投资的项目,由子公司决策机构
按照其投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进行决策,并形成相应的会议
纪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第五章 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批准的投资议案,由子公司按相关程序形成
相应的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子公司应在其会议纪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议、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相关文件和
资料)、合同和(或)章程等文本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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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应将项目投资经政府行政审批后发放的批复文件、证
照等资料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如
涉及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立即以电
话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
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应建立项
目工作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并
由专人负责与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对接,定期向公司投资管
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性
质、内容及推进的不同阶段,主动协助参与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列入公司和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进行资金统一平衡,落实项目资金需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
方案(包括项目进度、质量要求)执行。投资规模、资金使用、
投资成本等不得超过预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
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加强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项目
事中管理,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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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对投资项目应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应当包括总体投资完成
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重大经营性投资项目完
成情况等。当投资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
及时提出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投资计划的建议,按原项目审批
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估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程序适用于竣工验收(完成投
资)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运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项目。
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金融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根据管理层要求,负责投资项目
后评估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评审、协调推进等工作,公司其
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估。

            第八章    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业务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
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履行各自职责予以积极
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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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投资管理制度》
自本制度实施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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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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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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