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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投控股: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7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主要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企
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一、概述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公司按照“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企
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1.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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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
行规范说明。
    根据“解释第 16 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余两项会计处理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主要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第 16 号”的相
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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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
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
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
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
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
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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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
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
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
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
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
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
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
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第 16 号”
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 16 号”文件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执行,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
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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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会计科目
                      变更前              累计影响数            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      805,907,315.18           2,129,397.29     808,036,712.47

递延所得税负债      322,314,059.31           2,218,565.46     324,532,624.77

盈余公积          2,427,266,488.41              21,427.77   2,427,287,916.18

未分配利润       13,784,285,485.70            -110,595.94   13,784,174,889.76

                                                                 单位:元

                  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会计科目
                      变更前              累计影响数            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      740,319,580.66           1,641,623.57      741,961,204.23

递延所得税负债      324,543,926.60           1,709,566.24      326,253,492.84

盈余公积          2,427,266,488.41              21,427.77    2,427,287,916.18

未分配利润       14,288,587,492.97             -89,370.44   14,288,498,122.53

                                                                 单位:元

                   2022年1–12月         2022年1–12月       2022年1–12月
    会计科目
                       变更前             累计影响数            变更后

所得税费用         733,891,573.37              -21,225.50      733,870,347.87



           根据“解释第 16 号”文件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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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由于公司暂未发生
相关业务,因此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
产生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未经审计,审定金额以公司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
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审议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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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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