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19-00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 32,473,926.5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 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累 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 2018 年 11 月 17 日、2018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 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原告、申请人或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 序号 诉讼金额(元) 进展情况 上诉人 或被上诉人 事项 中安消技术有限 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 工程施工合 1 9,769,155.34 已开庭,待判决 公司 设发展有限公司 同纠纷 尚未开庭,已撤回对 中安消技术有限 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 工程施工合 2 5,461,457.4 被告二、被告三的起 公司 限、雷刚、周蕾蕾 同纠纷 诉 德阳市恒合云端 工程施工合 3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4,000,000 尚未开庭 科技有限 同纠纷 苏州亚商创业投 股权转让纠 4 资中心(有限合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6,208,483.31 尚未开庭 纷 伙) 江苏上上电缆集 买卖合同纠 5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150,955.71 已调解 团有限公司 纷 北京绿色苹果技 产品采购合 6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99,803 已调解 术有限公司 同纠纷 1/15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 天津市同方科技 建设工程分 7 有限公司、天津港(集 1,770,132 已开庭,待判决 工程有限公司 包合同纠纷 团)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 公司债券交 8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103,812,334.20 已开庭,申请中止 限公司 易纠纷 山东鸿儒电梯有 产品采购合 9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3,589,123 已开庭,待判决 限公司 同纠纷 北京一亩地儿科 产品采购合 10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477,900 已裁决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宝胜科技创新股 产品采购合 11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929,636.70 已撤诉 份有限公司 同纠纷 江苏帝一集团有 产品采购合 12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444,527.80 已调解 限公司 同纠纷 天津普泰国信科 服务合同纠 13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441,458 已开庭,待判决 技有限公司 纷 天津普泰国信科 服务合同纠 14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446,523 已开庭,待判决 技有限公司 纷 天津普泰国信科 工程合同纠 15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34,476.88 已开庭,待判决 技有限公司 纷 天津普泰国信科 建设工程合 16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45,058 已开庭,待判决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天津普泰国信科 技术服务合 17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168,842 已开庭,待判决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天津普泰国信科 产品采购合 18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124,231 已开庭,待判决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天津普泰国信科 技术服务合 19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375,375 已开庭,待判决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北京同人天地科 产品采购合 20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102,702 已调解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包头市昌宏艺达 建设工程施 21 装饰工程有限公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625,097 已调解 工合同纠纷 司 江苏中信博新能 买卖合同纠 22 源科技股份有限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337,387.15 已判决 纷 公司 兴业财富资产管 公司债券交 23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9,816,301.24 已判决,拟上诉 理有限公司 易纠纷 兴业财富资产管 公司债券交 2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7,650,689.2 已判决,拟上诉 理有限公司 易纠纷 深圳科松技术有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曾用名: 25 限责任公司、南京聚立 商标侵权 3,000,000 已判决,原告已上诉 深圳市迪特安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2/15 南通联泰网络系 承揽合同纠 已判决,已申请强制 26 统集成工程有限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736,955.17 纷 执行 公司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原告、申请人或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 序号 诉讼金额(元) 进展情况 诉人 或被上诉人 裁)事项 深 圳 金三 立视 频 产品采购 1 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267,844.11 尚未开庭 合同纠纷 司 北 京 博研 智通 科 产品采购 2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330,000 尚未开庭 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 中 安 消技 术有 限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 3 施工合同 25,751,171.64 公司 公司 纠纷 尚未开庭 中 华 通信 系统 有 建设工程 4 限 责 任公 司( 反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2,373,550.79 诉) 纠纷 重 庆 鹏达 电气 有 产品采购 5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 已开庭,待判决 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 青 岛 特锐 德电 气 产品采购 6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3,751,360 尚未开庭 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合计 32,473,926.54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结算款 9,545,155.34 元人民币;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24,000 元人民币(以日违 约金 4,000 元计算,自 2018 年 8 月 5 日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被申请人 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 9,769,155.34 元人民币;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 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2、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3/15 被告一: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德阳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雷刚(被告一股东) 被告三:周蕾蕾(被告一股东)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佰肆 拾万元(3,400,000.00);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壹 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96,427.4)(计算依据:以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四倍,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3、判 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临时用电工程价款人民币捌拾陆万伍仟零叁拾元 (865,030);4、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被告一的付款 承担补充责任。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进展情况:已撤回对雷刚、周蕾蕾的起诉 3、反诉原告: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德阳市恒合置业有 限公司) 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就中安消技术诉德阳恒合案,反诉原告德阳恒合提出如下反诉申 请:1、撤销德阳恒合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向中安消技术出具的《致中安消技术 有限公司工作函》;2、判决中安消技术向德阳恒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400 万元。 4、原告: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股权转让纠纷,苏州亚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向原告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5,987,542.98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5,987,542.98 元为基数,按 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5 日的违约金金额为 220,940.33 元)。 进展情况:中安消技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已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 4/15 民法院审理。 5、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 145,675 元;2、被申请 人赔付申请人银行利息(以货款 145,675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付清 日止,现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小计 10 个月,计 5,280.71 元);3、被申 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向 申请人支付货款 145,675 元;2、本案仲裁费 11,078.67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 申请人放弃本案项下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6、申请人: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绿色苹果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金额 90,730 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9,073 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向 申请人支付欠付合同金额 90,730 元;2、本案仲裁费 9,542.12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 担;3、双方就本案合同以及订单编号为 DD00021623 号的《采购订单》再无任 何争议,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7、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 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 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330,802 元以及合同外增项工程款 439,330 元, 以上共计 1,770,132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 欠付工程款 1,770,13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 5/15 付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 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 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8、原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 10,000 万元, 利息 1,719,041.10 元(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人 民币 101,719,041.1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 日为 414,928.92 元);3、判令被告支 付罚息(以人民币 101,719,041.10 元为基数,按日 0.5‰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 日为 1,678,364.18 元);4、判令被 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40 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 104,212 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 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因 2018 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天风证券代 16 债全体债券持有人起诉,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说明请求先行中止本次诉讼。 9、申请人:山东鸿儒电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山东鸿儒电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 3,458,64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30,483 元;2、因本案件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 50,000 元、 差旅费 5,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0、申请人:北京一亩地儿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6/15 案件概述:因崇礼太舞一期营地 K 座酒店项目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一 亩地儿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 请人支付货款 457,900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20,000 元(以 457,900 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3-1.5 倍为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计算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暂时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暂计 477,900 元;2、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3、本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457,900 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以 450,000 元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以 7,9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9,000 元;5、本案仲裁费 24,066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11、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宝胜科技公司向江苏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 929,636.70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请求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判决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 用。 进展情况:已撤诉 12、申请人: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 418,724.8 元;2、被申请人以 418,724.8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申请人自 2017 年 5 月 26 日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的利息 25,803 元,实际主张到付清货款之日。3、 被申请人支付 20,000 元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向 申请人支付货款 130,000 元;2、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 7/15 货款 130,000 元;3、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158,724.8 元;4、被申请人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5、本 案仲裁费 23,131.12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直接 向申请人支付代垫的仲裁费 23,131.12 元。 13、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 424,875 元;2、裁令被申请人 赔偿利息损失 16,583 元(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按年利率 4.35%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23,369 元、保 全费 2,727.29 元、保全担保费 1,324.4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4、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 429,750 元;2、裁令被申请人 赔偿利息损失 16,773 元(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按年利率 4.35%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23,617 元由被 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5、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 33,666.88 元;2、裁令被申请 人支付延期违约金 810 元(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按年利率 4.35%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2,550 元由被申 请人承担。 8/15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6、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令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合同价款 44,000 元; 2、依法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延期付款利息 1,058 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2,992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7、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服务费 162,500 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 6,342 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9,987.5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8、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合同价款 119,676 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 4,555 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7,804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19、申请人: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支付服务费 361,275 9/15 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 14,100 元;3、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20,125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待判决 20、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02,702 元;2、判令被 告支付本次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告 支付货款 102,702 元;2、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3、案件受理费 1,177 元由原告承担。 21、原告:包头市昌宏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头市昌宏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625,097 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 款项时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欠原告劳务费 584,597 元,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前给付劳务费 50,000 元、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前给付劳务费 180,000 元、于 2019 年 4 月 30 前给付劳务费 180,000 元、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 前给付劳务费 174,597 元及案件受理费 2,512.74 元;2、如果被告有任一期劳务 费未按时支付,原告可从违约次日起对后续劳务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3、涉 及“智慧石拐”一期项目的劳务费双方已结算清楚,除本案的 584,597 元外,双 方对劳务费再无其他争议。4、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 2,512.74 元。 22、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 (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10/15 案情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信博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 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277,000 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55,400 元,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4,987.15 元(以 277,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暂算至 2018 年 7 月 5 日);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277,000 元 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277,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自 2018 年 7 月 10 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2、案件受理费 6,360 元,保全措施费 2,220 元,合计 8,580 元,由被告负担。 23、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债券本 金 2,850 万元、利息 489,926.71 元(以人民币 2,8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 计算,自 2017 年 11 月 12 日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2、判令中安科向兴业 财富支付逾期利息 118,254.74 元(以人民币 28,989,926.71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自 2017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暂算至 2018 年 5 月 3 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 478,333.79 元(以人民币 28,989,926.71 元为基数,按日 0.5‰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 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 200,000 元,保全 担保费损失 29,786.00 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债券本金 2,850 万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债券利息 489,926.71 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逾期利息 320,585.42 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 2,8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的标准计算); 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罚息 28,500 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 2,850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11/15 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 29,786 元。6、案件受理费 195,88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00,881 元,由原告负担 123 元,被告负 担 200,758 元。 被告拟提起上诉。 24、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 2,641.6 万元, 利息 454,101.90 元(以人民币 2,641.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起计算 2018 年 3 月 31 日)。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 109,607.62 元 (以人民币 26,870,101.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 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 支付罚息 443,356.68 元(以人民币 26,870,101.9 元为基数,按日 0.5‰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 日)。4、判令被 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 200,000 元,保全担保费损失 27,623 元。5、受理 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债券本金 26,416,000 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债券利息 454,101.90 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逾期利息 297,143.31 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 26,416,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的标 准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罚息 26,416 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 券本金 26,416,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 27,623 元。 6、案件受理费 185,05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90,053 元,由原告负担 129 元,被告负担 189,924 元。 被告拟提起上诉。 25、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12/15 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开发建设的小区中,安装使用的 相关安防产品标识与原告“科松 COSON”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 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诉讼请求:1、判令被 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叁 佰万元(¥3,000,00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深圳科松已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 为“判令被上诉人一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 侵权产品;判令被上诉人二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判令被上诉人 一、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 元)”;2、本案诉讼 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6、原告:南通联泰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承揽合同纠纷,南通联泰公司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中安消技术支付工程款 682,142.20 元、逾期利息 54,812.97 元,并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682,142.20 元;2、 被告支付原告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48,782.64 元,并按年利率 4.75%支付所欠工程款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至实际还 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 1、2 两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 行。 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申请人: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13/15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 263,899.70 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944.41 元;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2、申请人:北京博研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博研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设备款 300,000 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 10%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承担申请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 22,000 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仲 裁费用。 3、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 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裁定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已完成实 际施工量进行结算,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5,751,171.64 元;3、裁定被申 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4、反诉申请人: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就(2018)京仲案字第 4201 号仲裁案,反诉请求人中华通信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如下反诉申请:1、裁定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的 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以中安消技术主张之结算金额 25,751,171.64 元计算, 为人民币 257,512 元,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 偿损失人民币 1,186,038.79 元;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 930,000 14/15 元;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施工资料、协助申请人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申 报;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5、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确认被告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解除 协议》的函告无效,原告、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 目前原告已申请中止审理。 6、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共计 366.638 万元人民币;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 8.498 万元;3、裁决被 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 22.508 万元人民币,保全费用 5,000 元;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0 日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