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ST中安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1-06-19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1-02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本次新增案件的涉诉金额:35,238,984.4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
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 97 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 35,238,984.49 元,其中: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
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蒋志伟、常清、殷承良、朱晓东、梅惠民;
9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涂国身;16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
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26 名原告起诉公司、
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
术、银信评估、中恒汇志;36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
会计师;1 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
消技术、瑞华会计师;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银信评估;2 名原告起诉
公司、招商证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十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利息,共
计 1,386,007.87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涂国身
诉讼请求: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其虚假陈述而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
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 2,945,256.89 元。被告中安消技术
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
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涂国
身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被告六: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合
计 905,390.07 元(已扣除 60%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诉请 1 中的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6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
共计 4,075,286.05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 1 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被告一赔偿原告账户损失 71,405.4 元,佣金及税费损失 328.94 元,两
项合计:71,734.34 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给付义务 71,734.34 元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6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17,010,289.65 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 145,324.98 元;
(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260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94,719.78
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 93,535 元,佣金、印花税损失 93.54 元,利息损失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 0.35%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2 日为 1,091.24 元,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6 中安消"债券本金人民币
87,000 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债券利息人民币 1,495.57 元;
(3)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88,495.5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暂计
算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 10,853.92 元);
(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罚息(以人民币 88,495.57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扣除被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 3,871.50 元,暂计算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 40,641.77 元);
(5)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6)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
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资金利息,合计 8,464,723.60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 号)、《市场禁
入决定书》([2019]7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 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
2019-046)。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
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合计 1,822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25,903,402.68 元。
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