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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安:ST中安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2021-07-22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1-02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 9,126,689.1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
          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2018 年 11 月 17 日、2018 年 12 月 22 日、2019 年 1 月 31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6 月 22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4 月 14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29 日、2021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
          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

          (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原告、申请人或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
序号         案号                                                                  诉讼金额(元)   案件进展
                                 诉人            或被上诉人            事项
       (2021)沪 02 民   中安科股 份有限    上海崇明建设(集团)   建设工程施
 1                                                                                  23,080,479.40   二审判决
       终 1631 号         公司               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2019)吉 01 民   中安消技 术有限    联通数字科技 有限公    建设工程施
 2                                                                                  19,222,000.00   一审判决
       初 1021 号         公司               司吉林省分公司         工合同纠纷
       (2021)京仲调字   中安消技 术有限    中华通信系统 有限责    建设工程施
 3                                                                                  33,060,771.01   仲裁调解
       第 0486 号         公司               任公司                 工合同纠纷
       (2021)鲁 11 民   日照宝华 房地产                           建设工程施
 4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2,419,108.98   二审判决
       终 917 号          开发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1/13
       (2021)京仲调字   河南捷茂 电子科                            产品采购合
 5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1,688,000.00           仲裁调解
       第 0441 号         技有限公司                                 同纠纷
       (2021)京 0108    北京嘉士 凝科技                            买卖合同纠
 6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898,087.80           民事调解
       民初 13467 号      有限公司                                   纷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2021)黔 23 民                       普天信息技术 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
 7                        安龙县教育局                                              3,110,000.00       (重审)二审裁定
       终 1081 号                             司、贵州万通科技发展   纷
                                              有限公司
                          昆明飞利 泰电子
       (2021)云 0103                        云南仕耀科技 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
 8                        系统工程 有限公                                           8,938,834.50           强制执行
       执 168 号                              司                     纷
                          司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原告、申请人或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
序号         案号                                                                 诉讼金额(元)          案件状态
                               诉人                 或被上诉人        裁)事项
       (2021)京仲案字   天津市兴先道科                              产品采购
 1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1,572,649.10          立案受理
       第 2918 号         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021)京仲调字   河南天丰钢结构                              产品采购
 2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984,923.08          仲裁调解
       第 0549 号         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律师
       (2021)年丰预民   事务所、北京盈科                            法律服务
 3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4,846,518.00          立案受理
       字第 20074 号      (海口)律师事务                            合同纠纷
                          所
       (2021)浙 0213    浙江华和万润信      宁波家和兴股份有限公    建设工程
 4                                                                                  1,122,599.00          立案受理
       民初 1967 号       息科技有限公司      司                      合同纠纷
       (2021)京 04 民   武汉诺豪科技有      中安消明达科技有限公    确认仲裁
 5                                                                                        不适用          立案受理
       特 500 号          限公司              司                      协议效力
                                                                      计算机软
       (2021)京 73 民   南京玲珑乐智科      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
 6                                                                    件开发合        320,000.00          立案受理
       初 416 号          技有限公司          司
                                                                      同纠纷
                                                                      计算机软
       (2021)京 73 民   南京玲珑乐智科      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
 7                                                                    件开发合        280,000.00          立案受理
       初 417 号          技有限公司          司
                                                                      同纠纷
                                       合计                                         9,126,689.18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1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
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105)。根据【(2019)沪 0106
民初 4084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违
约金人民币 465 万元(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2 民终 1631 号】民
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00,426.59 元,由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
省分公司)

    第三人:长春东亿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19-086)。

    案件进展: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 01 民初 1021 号】

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41,320 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3/13
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调解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申请(详见公告:2019-10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 0486 号】调解书,
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相应内容,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工程款项确认

    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确认,就本案合同项下,申请人实际完工部分工程结
算金额为 20,119,653.90 元,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 1,687,281.82 元,尚余
18,432,372.08 元未付;

    (2)工程款及利息支付

    1.0 工程款支付

    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确认,本调解书出具后,双方共同向梁山县公安局追
索应付未付工程款。梁山县公安局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后 10 日内,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支付扣除 2.5%的管理费后的工程款。双方同时确认,被申请人在本调
解书项下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最晚时间和金额如下:

    1.1 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前支付工程款 4,875,000 元;

    1.2 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工程款 4,125,000 元;

    1.3 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工程款 9,432,372.08 元。

    2.0 利息支付

    (2020)鲁民终 3117 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 08 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
确定的梁山县公安局应付被申请人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罚息等,按照
如下方式处理:


                                    4/13
    2.1 先 行 抵扣 被 申请 人因 向 梁山 县 公安 局 追索 工程 款 实际 发 生的 费 用
612,928.22 元;

    2.2 剩余部分(若有)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按 5:5 比例分配,被申请人收到
梁山县公安局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罚息等 10 日内,
向申请人支付扣除被申请人追索工程款实际发生的费用 612,928.22 元后的 50%
的款项;

    (3)申请人收款账户

    上述应付申请人款项由被申请人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户名: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账户:71177**********0242

    开户行:**银行八里庄支行

    (4)仲裁费承担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307,777.34 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申请人自
行承担;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 40,333.45 元(已由被申请人全部预交),全部由被申请
人自行承担;

    (5)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致确认,申请人放弃本案项下其他仲裁请求。

    4、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山东
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0-018)。一审法院已出具
【(2020)鲁 1102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11 民终 917 号】
                                      5/13
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6,153 元,由上诉人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
担。

    5、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
纠纷

    申请人: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调解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 0441 号】调解书,
根据双方当庭达成的和解协议,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一笔款项 138,000
元;

    (2)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二笔款项 138,000
元;

    (3)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三笔款项 138,000
元;

    (4)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四笔款项 138,000
元;

    (5)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五笔款项 138,000
元;

    (6)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六笔款项 138,000
元;

    (7)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七笔款项 138,000
                                   6/13
元;

    (8)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八笔款项 138,000
元;

    (9)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九笔款项 138,000
元;

    (10)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十笔款项 138,000
元;

    (11)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十一笔款项 138,000
元;

    (12)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第十二笔款项 142,000
元;

    (13)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被申请人应立即向申请人
支付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调解书项下确认
的全部债权金额;

    (14)本案仲裁费 39,634.80 元(其中仲裁员报酬 25,820.80 元,机构费用
13,814.00 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5)申请人放弃其他的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6、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民初 13467 号】
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 限公司支付原告 北京嘉士凝科技有 限公司货款
                                   7/13
898,087.80 元,于 2021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20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
前支付货款 12 万元;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12 万元;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12 万元;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12 万元;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12 万元;剩余货款 98,087.80 元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前付清;

     (2)案件受理费 6,390 元,由原告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
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7、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安龙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龙县教育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万通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

     案件状态:(重审)二审裁定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 3,110,000 元等(详见公告
2019-049)。被告不服一审法院【(2019)黔 2328 民初 763 号】民事判决,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 23 民终 2184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9)黔 2328 民初 763 号】民事
判决,将该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重
新立后,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20)黔 2328 民初
181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03)。

     案件进展:被告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3 民终 1081 号】民事裁定如下:

     (1)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 2328 民初 181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8、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仕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

                                     8/13
    申请人: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泰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仕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耀公司”)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飞利泰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20)云 0103 民初 8828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
2021-003)。

    案件进展:飞利泰公司根据上述一审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云南省昆明市盘
龙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8,298,89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414,944.50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同
纠纷

    申请人: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 2918 号】,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设备款 1,500,000 元及违约金 72,649.10 元;

    (2)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采购合
同纠纷

    申请人: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9/13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调解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1)京仲案字第 1937 号】,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申请人货款及质保金 792,450 元及违
约金 192,473.08 元(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从违约之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以后违约金算至货款及质保金付清之日)。总计 984,923.08 元;

    (2)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 0549 号】调解书,
根据双方当庭达成的和解协议,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92,450 元【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

按下述第(2)至(11)项执行】;

    (2)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3)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4)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5)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6)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7)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8)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9)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10)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7 万元;

    (11)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162,450 元;

    (12)本案仲裁费 34,456 元(仲裁员报酬为 22,819.08 元,机构费用为
11,636.92 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0/13
    (13)如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笔款项支付义务,则所有未到期的
款项支付义务提前到期,申请人可就本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全部未付清的款
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原告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
纠纷

    原告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原告二: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
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 20074
号】,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
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3,826,072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020,446 元(违
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5 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4、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宁波家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

    原告: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家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市
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浙 0213 民初 1967 号】,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1,120,000 元及利息 2,599 元,
并支付自 2021 年 4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
                                    11/13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所诉请的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享
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5、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明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
力

     申请人: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明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武汉诺豪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申请【(2021)京 04 民特 500 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技
术服务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6、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
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 73 民初 416 号】,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报酬合计 320,000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320,000 元为
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7、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
合同纠纷
                                    12/13
    原告: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南京玲珑乐智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京 73 民初 417 号】,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报酬合计 280,000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80,000 元为
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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