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ST中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2-03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2 年 1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公司根据最新《章程指引》对《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1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2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3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方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应
股比例不低于 10%。 承诺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间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5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表决程序。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删除第七十九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7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公司
法》任职资格要求或者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8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9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一)董事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一)
会按如下原则、程序及权限审议公司 董事会按如下原则、程序及权限审议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 …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由董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事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六)对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六)对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进行决策: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进行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0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净资产 10%;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净资产 10%;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1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1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11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12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13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14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系列规则对《股东大会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章程》附件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及其附件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内容。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