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公告2014-09-26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股票简称:电子城 证券代码:600658 编号:临 2014-016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修订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二、《股东大会规则》修订情况:
1、《股东大会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修订为“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
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综合修订为:“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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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为“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