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2014-10-18
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
致: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电子城投
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韩映辉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
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205 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以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84,069,80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6.21
其中 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329,30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6
其中 2: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持股 5%以下) 1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329,30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6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王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提案进
行了逐项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公司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例(%) 股数 例(%) 股数 例(%) 通过
384,020,806 99.99 49,000 0.01 0 0 是
1 《公司更换部分独立
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例(%) 股数 例(%) 股数 例(%) 通过
《公司更换部分独立 280,308 85.12 49,000 14.88 0 0 是
1 董事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达到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例(%) 股数 例(%) 股数 例(%) 通过
《修订<公司章程>的 384,020,806 99.99 49,000 0.01 0 0 是
1
议案》
(三)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序号 例(%) 股数 例(%) 股数 例(%) 通过
《修订<股东大会规 384,020,806 99.99 49,000 0.01 0 0 是
1
则>的议案》
本律师见证书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
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为出具见证意见,律师依法审核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公告在 2014 年 9 月 26 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
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以及关于召
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更正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
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第 5 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
的。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韩映辉
律 师:曹德立
20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