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5-11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 2015-011 号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每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 0.26 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
币 0.247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234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4 日。
● 除息日:2015 年 5 月 1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1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公
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分配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80,097,4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60 元现
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825,324.52 元,占 2014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96,911,859.24 元的 30.35%。本次
利润分配后,剩余股东未分配利润 484,445,299.62 元转入下一年度。
(二)发放年度:201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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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范围:
截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47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 10%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234 元。如其认为取
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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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人民币现金 0.26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4 日
2、除息日:2015 年 5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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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58833515
联系传真:010-58833599
联系地址:公司资本证券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
院 205 楼 611 室)
邮编:100015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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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