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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子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2015-08-25  

						         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书


致: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电子

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韩映辉律师、曹德立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以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205 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以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

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63,429,50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2.65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王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363,429,503        100          0       0.00          0       0.00


    三、本律师见证书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

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为出具见证意见,律师依法审核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2015 年 8 月 24 日《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

发出的《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的

公告》、《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担保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经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

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及《电子城关于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

新议案以及对《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

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韩映辉

                             经办律师:韩映辉

                             经办律师:曹德立

                             20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