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至2017年)2015-11-24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 年至 2017 年)
为进一步增强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至 2017 年)(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至 2017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能采取的分配方式包括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将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投资、购买土地、新建及在建项目投资)及需要偿还大额贷款或偿还到期债
务等巨大现金流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二)其他
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在拟定利润分配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并与独立
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
表明确意见。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
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
需要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
4、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
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