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19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2015年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854,618,164.41元。
为回馈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分配预案
为: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580,097,4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2.69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6,046,201.14
元,占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9,516,720.03元的
30.04%。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股东未分配利润698,571,963.27元转
入下一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发现有损害广大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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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就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注意到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尚
未办妥房产证的客户购房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将借款合同项下房产办理完毕房屋所有
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予借款银行之日止。截止2015年12月31
日公司共为2家公司客户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20,670万元。
经我们充分了解和检查,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上述担保
事项外,我们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
息披露充分完整,保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根据房地产行业经营惯例,公司及
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是商业银行向公司子公
司购房客户发放房屋贷款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
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该
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关于提供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决议,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确认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确认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各项交易客观公
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2、在审议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
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董事会关于确认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决议。
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任建芝先生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