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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子城: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2017-03-31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 2016 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在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科技大学商学
院助理教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教授,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鲁桂华先生:会计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央财
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
商学院会计系讲师、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教授、
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建芝先生:法学博士,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炜衡律
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国家律师学院客座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
院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会主任。
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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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6 年度离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袁淳先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会计领军
       (后备)人才计划成员。曾任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邮政速递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二六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副主任,江
       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4 月
       6 日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而离任。
           独立董事宋利国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任香港陈钧洪律师
       行中国法律顾问、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国电南京自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三、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深圳仲裁委员会
       在册仲裁员;现任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香港注册外国顾问律师(中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安徽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
       授。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4 月 6 日因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而离任。
           二、2016 年度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6 次、董事会会议 15 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
       会、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三次未亲自
                           数         次数      次数         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
武常岐       独立董事      15         15          0           0             否
鲁桂华       独立董事      12         12          0           0             否
任建芝       独立董事      12         12          0           0             否
袁淳         独立董事       3          3          0           0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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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利国     独立董事    3         3       0           0             否


         本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
    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对参加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职务,对公司法人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方面给予
    了充分关注;并对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调研,对其日
    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进行了解和关注。各位独立董事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谨慎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表示感谢。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任期内关键问题及事项
    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袁淳先生、武常岐先生
    和宋利国先生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
    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
    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符合证监会公告[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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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将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认为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董事会将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袁淳先生、武常岐先生和
宋利国先生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北京电子城
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
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未发现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提名,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
生、任建芝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出具了表示赞同
的独立意见:提名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未发现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
议中对公司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四)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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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和任建芝先生对公司 2016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出具了表
示赞同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确认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各项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
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2016年4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
和任建芝先生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5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度对外担保事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
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事项分别出具了表示赞同
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

股本 580,097,4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69 元现金红

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6,046,201.14 元,占 2015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9,516,720.03 元的 30.04%。本次利润

分配后,剩余股东未分配利润 698,571,963.27 元转入下一年度。公

司独立董事认为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发现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2、《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保

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

阶段性担保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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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决议。

    4、《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确认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各项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

件公平、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六)2016年6月7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
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
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公司提供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为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次保证担保。
       (七)2016年8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
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出具
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同意公司为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八)2016年9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先生
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出具
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同意公司为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九)201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
先生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更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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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议案》出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更换部
分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未发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有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鲁桂华
先生和任建芝先生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出
具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63,967,045.5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2、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自有闲置
资金投资风险可控的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自有资金短期收益,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该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财务内控
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3、对《公司拟收购北京方略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资方股权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项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

件公平、合理;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对《公司拟收购北京方

略博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资方股权的议案》所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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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 2016 年度信息
披露工作中,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日常信息披
露工作中严格执行,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开、有效。
    (二)、公司治理及规范化运作检查
    2016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认真进行了公司治理及规范化运作的
检查,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审核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的各项议案;
同时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
情况,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自身学习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按规定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认真学习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们持续关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事项,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他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bez@bez.com.cn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并
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了
积极作用。
    2017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是我们 2016 年度的述职报告。
    汇报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武常岐、鲁桂华、任建芝
                                               201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