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9-04-11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北京电子城
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
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骨干人员等。
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
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
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主席王爱清先生、监事何然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刘之爽女士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