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7
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2019-025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变更公司住所
及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2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5
号楼 15 层 1508 室; 号楼 15 层 1508 室;
邮政编码:100015 邮政编码:100015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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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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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决议。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只需单独或合并持有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只需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即可以提出。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即可以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制。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或者监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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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 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
积。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 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数之积。
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对
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
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 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 事或者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 所享有的总票数。
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
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
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况。依照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或者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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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